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法学教育的宗旨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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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本文系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高校教育科研课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MJC)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研究”的成果之一.
摘 要:法学教育的宗旨决定其教育目标、方式和格局.本文通过梳理法学教育宗旨的演变过程,指出其具备的双重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误区,进而倡导认真对待能够满足时下法学教育需求的应用法学.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宗旨;应用法学
作者简介:卢荣荣(1983-),女,贵州大方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2013)-10-0-02
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何在,能够培养出何种人才,这是由法学教育的宗旨所决定的.回溯法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早期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职业人员,故以传授当时的法律规则、辩论技巧、审理程序等知识和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且基本通过学徒或者私塾的形式传道授业.学院式的法学教育随着欧洲的文艺复兴兴起并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其后,法学教育宗旨不限于职业化教育,还具有了通知教育的功能.各国对法学教育宗旨的基本定位或偏好有别,直接影响甚至决定该国的法学教育方式和格局.
一、法学教育宗旨的变化
(一)早期法学教育的宗旨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早期的法学教育几乎都定位于一种职业教育,旨在培养精通实务的法律人员.以中国为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与法学颇有渊源的法家已为显学,并以变法、立法、司法和入仕为己任.其学派理念、思想和技能主要通过招收弟子的方式传播.秦统一六国之后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并树立“以吏为师”的法律教育传统,其宗旨是律法技能和职业的传承.虽然此种方式与今日的正式教育有较大区别,但直至清朝,在国家各机关办理诉讼案件的师爷们仍通过收徒授业的方式,培养熟悉大清律例和裁判方法,能够办理诉讼案件的刑名师爷.[1]
西方法学教育的早期模式也是“学徒式”的.古罗马时期,法学家和辩护士一般会收纳若干私人弟子,并以私相授受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和技能.直至11世纪晚期,意大利波伦纳大学才将法学作为一种独特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列为大学学科进行通识教育.相对而言,英美国家将法学教育定位于一种纯粹职业教育的时间更长.然而,在欧洲大陆法学教育迅速发展的激励下,英美许多法学学者开始认为普通法虽然看上去一团乱麻,其实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在他们的努力下,法学成为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同时,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代尔(Langdel)亦引领了一场影响深远的法学教育革命,终结了法学教育的学徒时代.
(二)现代法学教育的宗旨
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学院式教育,肇始于11世纪末至12世纪的欧洲.当时,随着商业的发展,国家的兴起以及教会法的系统化,欧洲大陆呈现出“一个法律的世纪”.[2]初期的大学教育兴起,其中即包括神学、医学和法学.
作为一门大学学科,此时法学教育的宗旨发生了变化,逐渐从以前提供解决纠纷的技术、方法,转向对基本法学概念、原理的传播.法学讲授的内容也开始从具体的职业技能转向抽象且宏大的法律体系.概念、规则和原理构成了法律科学和法学教育的主干.
显然,欧洲大陆的法学教育被定位于通识教育,或曰人文科学教育.该教育模式依托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强调法律的系统性、理论性和科学性.在理性主义指导下,法学教育注重从法律的一般原则到个案事实,思维方式严格遵循三段论,进而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定位于灌输必要的理论基础,培养演绎推理为主的法律思维.由于法学系统化的理论研究相当发达,法学教学与实践常常分离.事实上,由于法学被定位于一般性人文学科,大陆法系诸多法科学生毕业后广泛地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不限于法律领域.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因其普通法传统,更注重法律应用思维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强调塑造和提高法科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在朗代尔的法学教育革命之后,已不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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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就法学教育宗旨变化的梳理可见,现代法学教育的宗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旨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它又是意在培养国民法律素养的通识教育或者旨在培养学者、专家的研究学院.两者可以重叠但却时常冲突.各个国家对法学教育宗旨的不同选择或者偏好,将会影响或决定其法学教育目标、模式、内容和方法.
二、我国法学教育宗旨反思
我国的法学教育包含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两大层次.其中,法学本科教育自恢复高考以来一直定位于通识教育.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育精英化的专业理论人才.但近年来,为了缓解沉重的大学毕业生就业负荷,以及部分市场因素的驱动,法律和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迅速扩张,进而入学门槛降低、培养时间缩短、分享师资减少、职业化或精英化教育缺乏.换言之,研究生教育趋同于本科教育.总体而言,两个层次的法学教育均以理论教学为核心,面临几乎一致的困境.
教学成果与社会需求脱节教学与社会需求脱节是当今法学教育遭遇的主要批判.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而非唯一原因源自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成文法典的起草和讨论过程即各理论观点和理念原则交锋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法律条文都蕴含了一定的理论和观念,并以特定的法律概念表达出来.进而,法学教师不可避免地要阐释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甚至需要解释立法的背景.长此以往,法学理论成为课堂讲授的核心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最终难以回应转型社会对实践技能娴熟、基本理论扎实的法律专业人员的迫切需求.
(二)教学内容的实践性不足
在一般性人文教育或者通识教育的定位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倾向于将法学视为一种系统化的人文科学,过于抽象宏大而忽略对法律技能的培养.诚然,法律概念、理论、原理的一般性讲授可以扩展学子视野,甚至有助于将其职业选择拓展至传统法律职业之外.但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是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条正义转化为具体的个案正义、将普适性法律规范落实为具体行为规范以及针对具体事实得出法律结论的能力.因此,可以发现,我们课程设置明显偏重理论阐释而忽略如何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忽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忽视法律应用思维的训练等法律实践亟须的能力,难以保证法科学子毕业后能够具备清晰的法律思维、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三)教育方法单一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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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诸多法学院校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并引进案例教学法、讨论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但严格意义上,我们的法学教育仍然以课堂教育为主,法学教育方式滞后单一.一方面,法学教育主要依靠教师单向传授或灌输知识的课堂教学.另一个方面,对于缺乏互动和创造性的课堂教学,学生也往往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常见的情形是:认真的同学埋头记笔记,无暇思考和分析;更多同学则属于点名制度约束下的人在曹营心在汉,期末考试则依赖临时记背突击.长此以往,教学效果与水平势必降低.
三、认真对待应用法学
回应上述问题,我国急需重新确定法学教育的宗旨.法学教育可定位于职业培训,或通识教育,或学术研究,或多元并存.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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