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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来源于中世纪以来的行会精神、《大宪章》精神、传统上对“过于强大国家”的疑虑以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的变迁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英国国家权力从中世纪受教皇制约,到16世纪民族国家形成,以及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的变迁过程.

关 键 词:英国大学;自治权力;国家权力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8--02

英国的大学制度奠定了现代大学的雏形.英国的国家权力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形成过程必然针对国家权力本身的漏洞而不断修补本身,这种形成和修补又是如何在大学的自治权力变化中体现的,本文将尝试探讨.

一、英国大学自治权力的源泉

1.行会精神

行会是各行各业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结成的同盟,学者行会(universityofscholars)便是由此而来.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由于没有公民权,自己在城市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于是成立行会.学生们自己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管理日常学习生活事务,拥有选举院长的权力,雇佣教师并制订教学计划的权力.[1]新增的学生和教师群体可以刺激城市的贸易,所以学生行会往往能以迁移权作为要挟,从城市政府那里获得了一些自治权利.1

这就造就了大学在还在雏形的时候就具有一种自我保护精神,并且具有一种斗争意识,如果不能按照他们本身的意愿,将用会用迁移权做要挟正是这一点的体现.英国最古老的大学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是由于使用了这种迁移权才搬到牛津镇和剑桥镇的.

2.《大宪章》精神

《大宪章》产生于英国普通法形成之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往习惯法的归纳和延伸.它不仅是一份政治协议,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还借用了成文制定法的程序和形式,因此强化了它的契约性特征,起到了限制王权的作用.《大宪章》的多种权利,多是封建权益.可耐人寻味的是,它们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作出新的解释,进而使新生中产阶级,包括乡绅、自耕农、城市市民和社会其他阶层的权益也得到维护.2《大宪章》的精神也随着时间的变迁成为大学所确信自己本身应当拥有的权利的坚持之一.

3、传统上对“过于强大国家”的疑虑思想

这具有英国自由主义鼎盛时期的政治思想特征:认为合适的国家行动的程度有一个较宽的范围.另外一个因素归功于一种对国家没有文化使命的坚定信念,要么以一种文化政府的形式来表达,要么像德国和法国一样,以一种位于公共资助的高等教育之下的形式来表达.3英国最早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牢固树立了有限政府的理念,不过多干涉大学内部事务,坚守“守夜人”的角色.

4.经济的自给自足

英国大学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既不依靠学费,也不受政府机构的干涉.“传统大学依靠教会留下的财产和捐助,各学院经费较为充裕,大学在招生、课程设置、学术研究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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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等方面有完全的独立的自主权,是典型的自治机构,基本上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政府一直以来没有资助大学的传统.”4首先,中世纪的大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大.中世纪的西欧,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科技也不发达,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反作用不明显,大学与政府、教会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其次,大学的经费自筹.中世纪大学的经费主要有三大来源:一是来自教会或世俗人士的捐赠.二是来自学生的学费.三是城市当局的拨款.再次,大学没有强烈的揽财欲望.5

二、英国大学自治权力的变迁

中世纪英国大学的自治权力

19世纪之前的几百年间,英国的大学史基本就是牛津、剑桥大学的历史.在牛津、剑桥成立之初,教会控制大学.大学的校长虽然由任课老师选举出来,但是必须经过主教任命.并且校长必须是宗教法博士或者神学博士,拥有很大权力,不仅参与地方政权,还被授予生杀大权.牛津大学归林肯郡主教管辖,剑桥大学归依莱地区主教管辖,而这两个地区的主教都由直接听命于罗马教皇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管辖.随着校长与主教的摩擦越来越大,1368年教皇终于下令免去了林肯主教对校长的确认权.6“从此以后,牛津大学享有选举和确认自己的最高首脑的权力,而无须考虑基督教当局,开创了大学自治制度.”7剑桥成立后也为脱离基督教会的控制而斗争,但是直到1432年才被伊利主教裁定完全脱离教会的直接控制.

中世纪大学所获得的自治权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免税免役和司法审判权.大学师生在研习期间免除各种赋税,乃至兵役.许多大学有权设立校内特别法庭,烦外人与大学师生发生诉讼,均有大学审理.(2)颁发任教特许状的权力.(3)罢课和迁校权.大学师生在与教会、封建领主或市民发生冲突时,或在教学事务上受到无端干扰时,可以罢课、罢教,直至举校搬迁.8

16―19世纪的英国大学自治权力

15世纪下半叶,英格兰在1458年建立都铎王朝后,逐渐成为了稳定的民族国家.在此之前,民族国家还在形成过程中,王权不够强大,经常作战,政府很少有干预大学的行为,除了偶尔支持大学与地方政权或教会的斗争.15世纪以后,英国政府管理职能进一步增强,而16世纪进行的宗教改革又为民族精神找到了生存土壤,对增强世俗政府的力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英国的大学依然以“自治机构”著称,而同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大学则走上被国家干预的道路,是因为“直到19世纪,剑桥传统的一个有利因素是财产和学者联盟独立于国家之外.”但英国王室并非对大学的变革无所作为.如国王亨利八世在1536年作了很多规定,禁止在大学学习天主教会的教会法和经院哲学.伊丽莎白一世1570年在剑桥大学的章程中规定,大学的权力不再集中在学院院长和大学学监手中,而是转移到副校长和起顾问作用的首脑机关手中.在1549至1559年间牛津和剑桥连续三次接受国王的巡视,第一次是为了建立国教,第二次是使教会与政府分离,第三次是确立新的信仰.1546年亨利八世创办了剑桥神学院,并改建了牛津的基督堂学院.16世纪40年代,在这两所大学中设立了一种荣誉职务――钦定讲座教授.9根据1856年分别通过的《牛津大学法》与《剑桥大学法》.取消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自中世纪以来的一些特权,镇长和镇议会不必宣誓维护这些特权了,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大学人员也不再由大学法庭审理.“英国废除了1636年伦敦大主教为牛津大学制定的学则,取消英国女王为剑桥大学颁布的学则,扩大大学评议会的人员构成,加强评议会的权限,开放学院,对非英国国教徒部分开放.”10大学特许状制度是政府行使对大学权力的另一种方式.获得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得到王室的认可,高等教育机构才能获得大学的地位.1828年就开始招生的伦敦大学,在英国国教会和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反对声中,没有得到皇家的特许状.不过好在持续的时间不长,到1836年得到了国王威廉四世颁发的特许状.

20世纪以来的自治权利

就政府对大学而言,政府是通过以下方式来侵蚀大学的自治权利的:第一是以立法形式规定高等教育的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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