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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论文范文资料,与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构建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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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普及,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经济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互联网存在的弊端,使得电子商务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因此,本文从电子商务存在的弊端入手,介绍了电子商务公证存在的必要性,进而对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设想,并对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操作程序进行了介绍,希望能为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程序构建

一、电子商务公证存在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在当今社会,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的新经济发展形式在世界范围内正快速成长.与传统的经济形式相比,电子商务经济无疑存在许多不可否认的优势,例如,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产生更多的交易机会,大大减少了贸易流程,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等.但是唯物辩证法指出,事物都是一分为二,所以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端.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众所周知,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虚拟性是其主要特性,正因为网络的这个特性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较,在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等各个方面都不能得到准确的确认.但一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必然要求交易当事人讲信用;其次,由于网络具有无地域性的特征,这就使得电子商务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其管辖权无法确定,因此更加助长了网络欺诈的气焰.上述两方面的弊端无疑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联合国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电子商务的业务增长比例为140%,而其交易纠纷的增长率则高达200%.”对于电子商务存在的第二点弊端即管辖不确定问题可以通过立法在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法律对合同的有关条件加以详细的规定.而对于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造成的交易信用与交易安全却不是仅仅靠通过立法就能解决的,而且事实上,电子商务存在这个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电子商务的正常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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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证是防止诈骗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它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公证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诈骗的问题,但是通过公证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因为“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公证的建立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电子商务公证的构建

笔者提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构建我国的电子商务公证制度:

1.电子商务公证的主体方面

电子商务公证制度首先要求主体公证,即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身份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予以认证的一种公证方式.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公证中身份认证的核心.这里的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电子签名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例如,可以将交易当事人的相关资料(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由电子公证员在确定其真实有效后,方可取得电子签名,这样可以从根本上防止电子商务欺诈行为的产生.但是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在我国法律上尚未得到认可,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一份经根据第十六条被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应被视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的签名或印鉴,除非另有规定”.通过立法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电子商务公证的客体方面

即要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客体进行公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客体是指电子交易的标的物,电子交易的客体公证就要求标的物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也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标的物的这两个方面进行确认.这里电子交易的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但是行为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物.

3.电子交易的内容方面

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建立必须对电子交易的内容进行公证,任何交易都是围绕着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展开的,所以对电子交易的内容公证也就是对电子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公证,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有关规定往往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电子商务公证的内容方面就是指对电子合同进行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纵观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只是确认了传统的书面公证的法律效力,对于电子商务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电子商务公证的建立还需要立法上的支持.

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构建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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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公证的程序

电子商务公证属于公证的一种形式,因此,其公证的程序与传统公证形式在办理程序上基本一致.笔者建议从以下程序来构建:

当事人申请与受理

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通过协商,最后达成一致的贸易协议之后,可以通过公证网络平台,将带有交易当事人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进行保密后传送到专门设立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这样交易当事人就算提出公证申请.该中心在收到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确认后,由指定的电子公证员办理有关手续,该项交易的当事人就成为公证当事人.

公证审查与调查

公证审查程序是电子商务公证制度的重要环节,它是确保电子商务公证合法有效的最基本的环节,它是指“电子公证员在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且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调查、核实应该包括事实方面的调查、核实和法律方面的调查、核实.审查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且由于人力、物力等相关资源方面的限制,审查工作不可以面面俱到,因此可以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其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交易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有没有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3、审查电子合同是否完善、合法,即审查电子合同是否符合书面合同的要件,审查合同的形式、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合同中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等.

公证审查是通过电子公证网络平台进行的,而公证调查则是采用了与公证审查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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