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学类论文范文,与走向操作性的文艺学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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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而应当将之扫除学术的殿堂?我以为,文艺学只要坚持以发现“文学真理”为建构立场、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和价值本源,它就无异于宗教对世界的解释认识,就是类于经院哲学的伪学问,就决不能立足于学科之林.正如伊格尔顿所说:“任何认为研究文学就是研究一种稳定的、界定清晰的实体──就像昆虫学是研究昆虫一样──的想法,都是可以当作妄想来加以摒弃的.”(6)不过,“学科”并不等于“科学”,如同宗教不等于宗教学一样.文艺学的存在或命运,正决定于它的学科取向.
二
实际上,“学科”是比“科学”更大的一个知识学范畴.如果说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是属于科学的学科,那么在科学性学科之外,则还有经验性、价值论的学科,如心理学、伦理学、美学、以及烹饪学、服装学等等.可以说,科学性的学科是因其对象的“客观性”、“可确定性”而建立,从而它可以而且必须向人们提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可传达的、实践能够检验的“知识”.而经验性、价值论的学科则只有个体性或主观化的对象,如什么为感伤、仁义、靓丽、食物、衣装等等,必然是见仁见智,无以一概而论的,因此它向人们提供的,只能是经验性的、有价值倾向的、供参考选择的“意见”.柏拉图曾说过:“意见人人有,真理只一个”.如果我们以真理为“知识”,为科学性学科的终极诉求,那么“意见”就可谓是经验性、价值论学科向其不确定的对象发表的看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性学科显然又可称作与经验性、价值论学科相对存在的知识论学科.在科学性、知识论学科中,由于真理或知识的“唯一”性(真理只一个),以及其认识是“为总体人类下判断”,所以,其不同研究者提出的关于对象事物的看法,相互之间是可以而且必须争辩的.如“地球围绕太阳旋转”还是“太阳围绕地球旋转”,这是有关普遍人类一切个体的认识之是非问题(为每一个人的认识下判断),因而人们需要通过争辩及实践检验来弄清和澄明真理或知识.但是在经验性、价值论学科中,由于其对象的主观化或不可确定性,决定了其认识在本质上只是“为个人(或一定阶级、党派、民族等等)下判断”,从而不同主体关于对象事物的看法,相互之间是无可争辩的.如“林妹妹可爱(美)还是不可爱(丑)”,在贾宝玉和焦大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论谓其美或丑,他们都不过是从自身的价值观、审美观出发而为个人一己下判断,且皆无以从“林妹妹”这个客体对象本身做出孰是孰非的检验确认.所以,他们相互之间原不可争论,各自发表的只是“意见”而已,无普遍可传达的真理性,无客观或科学与否可言.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对学科做如此“二元对立”的区划,只是在大体和主导倾向上而论.在现实性上,一门学科往往具有“知识”和“价值”之二重性,例如医学、生物学等.从这类学科固有自己的确定的研究对象来说,它们是属于科学的、知识论的学科,但它们亦常常站在“总体人类”的立场上,对其对象做出价值论的判断界定.而文艺学的对象决定了它在总体上来说就是和只能是一门属于经验性、价值论的学科.
如前所论,文艺学关于其对象(内容、意义、本质等)的认识,是以研究者的阅读趣味、个性爱好、知识学养、以及价值观念、思维能力、生活阅历等等个人化的“前理解”、“成见”、“期待视野”为基础和范导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从主体自身而非从客体对象、从内在心理而非从外部感觉出发的“反思”性认识,是一种有主观倾向和价值诉求的理性思维,因而它不可能从对象存在的客观方面检验和证明其真理性与否,如同情人眼里的西施(美),不是一种物理性形象,因而不可能从这形象本身来加以说明和指证其美在哪里而求得普遍认同一样.这就表明了,文艺学的认识,在认识论意义上,只能是“为个人下判断”,它表达的不过是人人都有而相互别异、无可论是非的“意见”;它不可能向人们提供什么真理性的“文学知识”,从而它显然和当然不可能进入、成为、被视作科学性、知识论的学科.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的文艺学却一直是以科学的扮相、知识论的诉求、言说真理的方式来建构.从不同时期发表出版的各种文艺学专著或教材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其著述者普遍开宗明义地指出,文艺学(文学理论)的任务(职责、本事)即在于揭示文学现象(在共时和历时)中所具有或显现出的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并且其还说明,这种认识在历史上有唯物与唯心、(科学意义上的)正确与错误之分.如其大多著者认为,“再现”说(“摹仿”说)有唯物的合理成分,“表现”说则存在唯心的偏失;直觉主义、形式主义、唯美主义一类文学观是片面的,而从“历史”与“美学”两方面的统一来看文学则符合科学,等等.在这种信念指导下,我们的文艺学对自认为属于真理性的认识,即像论证“水到零度就结冰”、“地球是围绕太阳旋转”那样,搬出具体作品来阐释说明之,由此建立了从“本质论”到“创作论”、“作品论”、“发生发展论”、至于“欣赏批评论”之完备的“科学体系”.其言之凿凿,辨伪驳谬,定义连定义,在主观上或客观上显然是要告诉人们,文学的存在,若非像日月悬于空、江河行于地那样是明确可定的感性事实,即有如等待人们去发现而必然能够揭示认识的自然现象.也就是其在根本上将文学看作了是不以任何个人(作家、读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创造出来的,个人在这里不过是遵循那一力量或那只手的规律性和必然性进行活动,要么就不过是其所操纵的木偶而已.
事实上,对于“再现”说、“表现”说、直觉主义、形式主义、唯美主义等等任何一种文学观,我们只有在其于道德或法律的意义上贬低、否定其它的文学观念时,才有资格和权利批评之.因为,一种文学观不过是一定欣赏趣味、一定价值诉求的概念化表达,只要它“合法”(合道德、合法律),就无不可以言说和宣扬.这就像一个人宣称“辣椒是最好的菜肴”,只是道出了他个人的感受,为他个人下判断,并无贬低或否定他人的不同口味之意,其何错之有!从而将个人性的言说、价值性的观念、趣味性的“主义”摆在科学的论坛上来辨析和评价,分出对错或唯物与唯心,实属牛头不对马嘴,堂吉珂德战风车,荒诞可笑.除非我们能够证明,某一种文学观有利于或有害于人类身体健康.同样,我们的文艺学提出的认识,不论多么新颖、有创见或“全面”,也不过是一种文学观,一种趣味的抽象化表达,因而其言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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