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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科学论文范文,与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对话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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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立君:自从2005年《政法论坛》连续四期刊载《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到2006年商务印书馆成书,针对您这一文章的各种解释、商榷和批判的文字见于多种书刊报纸和网络媒体当中,可以说您的文章已经引起了学界与一般读者的广泛关注.北京大学出版社甚至出版了全国近30位博士生专门研究此文的论文集.对此,请您谈谈人们关注相对集中的一些问题.我们首先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开始.我注意到有很多学人都希望您对“理想图景”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他们认为即便您不明确理想图景到底是什么,也应该提出一个如何达致它的方法论.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邓正来:我在我论著的最后写了这样一句话:“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的时候,请别逼迫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中去.”这是因为我知道,肯定会有很多人都想让我去提供一个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我认为,这不是谁提供理想图景的问题,而是每个中国人,每个法律人,每个自以为他是关心中国的人应该思考的大问题.至于最后形成什么样的理想图景,则是反复博弈达成的重叠共识.但是,对于当下的中国和中国人来说,这不是关键的问题,关键的问题是我们必须从现在就开始思考.实际上,我是拒绝对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问题作回答的,我的论著不是在讨论本体论的问题,不是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旨在把这个本体论开放出来的哲学的前设问题.我在这里的思考,不是一个逻辑的前设,而是一个哲学的前设,这是一个任何人进行思考的基本前设.

方法论的问题确实很重要.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方法论是一个如何的问题,当本体论问题本身还没有成为明确问题的时候,方法论问题是没有意义的.我在论著中也讨论了一些有关方法论的问题(比如说,有关对中国“现实”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等),但是我的方法论讨论只是处于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层面.因此,我的论著的核心要旨不在于方法论,而在于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我们只有开放出这个问题,我们只有在认为这个本体论问题存在的时候,“如何实现理想图景”的方法论才是有意义的.而当本体论问题尚被遮蔽或还没有被建构起来的时候,谈方法论的问题多少有些奢侈.

邹立君:那么,请您接着谈谈把“理想图景”这个本体论问题开放出来的哲学前设的问题.

邓正来:把“理想图景”这个因素或维度引入对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的反思和前瞻,在根本上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掩盖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让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进而形成得以使“主权的中国”成为“主体性的中国”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在我看来,对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所依凭的立场的内涵和性质进行反思和批判,是一回事;而对确定理论立场甚或前设这一做法本身进行反思和批判――而不论其内涵和性质为何,则是另一回事.但是,至为紧要的是,我在论著中所展开的不仅仅是对中国法学乃至中国学术所依凭的立场的内涵和性质的反思和批判,而且也是对那种以本质主义的方式或一元论的方式来确定理论立场甚或前设那种做法本身的反思和批判.

邹立君:“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的问题,可以说是您一直以来最为关注的一个根本问题.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的写作,是否可看作是您对这一根本问题追究的智性努力的一部分?

邓正来:更为一般地讲,“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确实是我一直所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一生以学术的方式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之一.当然,这个问题也是现代法学理论的最为核心的问题,即如何在不诉诸于神之假设的条件下建构或实现法律的正当性.在很大的程度上讲,我至今所作的学术研究都是和这个问题紧密相关的,我的学术旨趣也在于对这个问题以及使这个问题成其为问题的各种因素的思考.这部论著的写作,可以被认为是我在中国法学这个领域里,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的研究状况所作的一种个案性分析.

邹立君:个案性研究可以说是您对自己研究所做的一个重要的限定,您做这一限定有何重要的理论意义?

邓正来:从学科的角度上看,我对中国法学所作的反思和批判确实是法律哲学的问题,是关于中国的法律哲学问题.然而,从实质上讲,或者从思想研究的角度看,我所关注的不仅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问题,而且也是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只是我对中国当代学术进行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具体个案.

所谓个案,主要是在这样两个意义上讲的:第一,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在根本上讲,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对其所描述、解释或论证的对象所具有的那种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亦即在整体上,中国学术在当下的中国发展过程中对某种未加反思和批判的“移植”入中国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施加了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第二,我对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事实上还隐含着一个最为根本的问题,即什么是“中国”以及如何认识和解释“中国”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在1978年至今所存在的种种问题,除了我在论著中所做的分析和讨论外,都在根本上涉及到了我们重新定义“中国”、如何重新定义“中国”和根据什么定义“中国”的问题.

邹立君:为什么您要强调“重新”定义中国的问题?

邓正来:提出重新定义中国的问题,主要是以我的两个判断为根据的.

第一个判断是,我觉得,从1840年以来,我们就开始思考中国如何赶上世界其他国家,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向,但是这个趋向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遗憾,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全新的使命.所谓遗憾,乃是指我们不对我们的思考根据进行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讲,我们知识界内部的论争实际上是西方本身的理论论争在中国领域中比较拙劣或低水平的“复制性”表演:或者是我们帮着中国的古代先哲与西方思想家论战,或者是我们帮着西方思想家与中国古代先哲论战,而我们自己因为没有思想的根据和没有自己当下的问题意识而是“不存在”的.所谓新的使命,就是指我们必须去思想中国人应该如何生活得更好的根据的问题.中国现在之所以提不出自己的理论,之所以不能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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