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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管理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近代上海公共租界的建筑法律制度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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埠之初,租界管理当局就在土地章程中对建筑物的防火提出了要求.1914年公共租界内的两次特大火灾更是导致了建筑章程的修改.建筑法规主要从建筑材料使用、建筑物防火通道以及防火墙的强制设立等三个方面对建筑物的防火进行规制.

早期租界对于建筑物的防火主要是通过对建筑材料的规定,限制一些易燃的材料用于建筑物之上.1845年土地章程规定,“界内不得搭盖易烧房屋,如草棚、竹屋、板房等,”1854年土地章程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1869年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后附规例第33条同样规定了租界内不得建造茅棚、竹屋及积草、堆柴易引起火灾房屋.1901年中式建筑章程的第14条规定,“所有房顶应使用瓦、金属或某些不易燃烧的材料铺盖等”经过1914年的大火后,工部局更是针对防火材料制定了专门的条例,对避火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6]


建筑管理学术论文撰写与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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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年,工部局火政处对公共租界内的戏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很多隐患.1877年6月11日,工部局董事会决定将克拉克和莱斯特先生关于戏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生火警时的太平门设备问题的报告在报纸上公布.[7]对建筑物防火通道的建设由于不是涉及所有的房屋,只是对一些公共建筑进行限制.因此,工部局主要是通过在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时作出相应的规定.如1903年印制的《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第14款、15款、20款、23款、25款中规定外国戏馆、马戏场、歌唱、跳舞及赛会等处,戏馆、烟馆、茶馆、酒馆等公共建筑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时“应预备舒畅出路,倘遇火灾,俾在内之人均可逃出”.此外,1901年制定的中式建筑章程第13条专门规定了防火墙的建造标准,1914年修改章程时增加了增设楼梯,在大规模的华式住宅区域内增设了水龙头等消防设施的规定.

(二)卫生防疫的原因

对于卫生的关注一直是租界管理当局的重点.如1845年土地章程第18款规定,“前议界内等并不得令人不便,如堆积污秽、沟渠流出,路上吵闹喧嚷等”.1854年土地章程第9款规定,“等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泄满流.”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公共场所,如道路、码头等地方的卫生,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物的卫生规定.其主要原因是租界刚成立时,建筑物数量极少,还不可能引起大规模的卫生事件,因此,土地章程就没有对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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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小刀会起义的爆发以及随后的太平天国战争,导致租界内人口激增,相应的就是大量建造房屋,1860年时房屋竟达8000多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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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之而来的就是卫生问题,更由于战争结束后,人口急剧减少,导致大量空置房屋的出现,这又产生了新的卫生问题.鉴于此,1869年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后附规例第8条,以及第30条首次对建筑物的卫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建筑物的卫生设施作出全面规制,始于1901年中式新房建筑章程以及1903年西式新房建筑章程.这两部章程从公共建筑的厕所设施、建筑物的基础和基角、通风以及排水等方面对建筑房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土地章程及建筑章程外,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共菜场章程,以及公共租界工部局私立菜场执照条例也就部分建筑的卫生设施作出了规定.

(三)交通的原因

从交通的角度来规制建筑应该看成是整个城市规划的一部分,但租界最初之所以没有从这个角度出发,其出发点就是建筑不能侵占道路以影响交通,如1845年土地章程第18款规定,“前议界内等不得占塞公路,如造房、搭架、檐头突出、长堆货物等”.随着租界人口密度情况的变化,租界管理当局开始通过控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方式来影响道路交通,建筑物的高度直接影响着居住人口的数量,自然就对交通产生重大作用.因此,1901年中式新房建筑章程和1903年西式房屋建筑章程都对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作出了规定.中式建筑章程规定,普通住宅和店铺不得超过两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建造较高的房屋,则按照第6条规定办理.1903年西式房屋建筑章程第48条对建筑高度作了规定,除了教堂或礼拜堂以及钢或铁框架结构,未经工部局董事会同意一般建筑不得超过85英尺(该高度从地面量至檐沟底面,应除出屋顶塔楼或其他建筑物装饰物).

近代上海公共租界建筑层出不穷,发生倒塌事件却很少,这与完善的法规以及严格的执法是分不开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建筑管理在整体上缺乏规划、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

(一)建筑布局缺乏整体规划

虽然从1845年的土地章程起就对建筑物的修建进行规制,此后的历次土地章程也都对建筑物的建造作出了具体规定,1898年新增土地章程则更是规定了工部局对建筑章程的制定修改权、房屋图纸设计的审批权、房屋建造活动中监理权以及违章建筑的查处权.但无论是土地章程还是单行的建筑法规,都没有从整体上对整个公共租界的建筑格局作出规划.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多次提出要对建筑物,尤其是对中式房屋进行整体规制.1874年董事会会议上,曾提出在河南路以东的租界区域内不得再建造中式房屋.但由于界内中式房屋大都为洋商所建,为利所趋,当时租界里最大的华式房屋业主史密斯在纳税人会议上带头强烈反对.结果,这一议案自然无法通过.此后,工部局工务处虽然对市政桥梁、道路等建设加以规划,并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区域,以减缓市中心建筑与人口的压力,但从未在建筑章程中对建筑类型、功能及分布区域予以规定.公共租界内的建筑类型分布基本上是因地价的差异及经济布局的变化而自然演化.[9]这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公共租界工部局没有建立起分区制度,从而使公共租界的建筑格局缺乏整体规划.

(二)有法不依现象比较突出

公共租界建筑管理制度,就立法而言,应该是相当完善了,形成了从根本法到建筑管理专门法规的立体的建筑管理法律体系.但就建筑法规的实施,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戏院等特殊建筑以及建筑物的高度限制上.

工部局最初对娱乐型建筑的防火措施设想不周,致使建筑在拥挤热闹场所的戏院失火后,牵连极广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此,1914年工部局开始修订建筑规则,加强对娱乐场所的防火管理,并特别规定除了有适当的出口或分隔墙外,不允许放映电影、装有舞台及布景的建筑造在任何其他建筑的下层或上部并带有居舍,除非该建筑物面临宽度不少于50英尺的道路,且建筑物不能超过2层楼.但20世纪20年代,因上海市中心比较缺乏现代化的娱乐设施,不少业主计划投资建造剧院、影院等建筑.由于地价昂贵,业主不愿意建造仅独此功能的建筑物,一再要求工部局允许在剧院上面建造办公楼.最初,工部局以这类申请违背建筑章程的规定加以拒绝.但发展娱乐业也为当局所欢迎,最后,工部局一面向业主表示,对建筑规定无须加以遵守,同时1925年8月26日发布公告,修改关于戏院的特别建筑规则,规定“除非得到工部局的同意,不允许电影院、戏院的建筑造在任何其他建筑的下层或上部,此类房屋也不得带有居舍”,实际上工部局对此类建筑申请往往网开一面,致使建筑规章失去了约束力.此后在市中心区域,几乎没有一家戏院或影院建筑不兼带居住、办公等其他功能.

就建筑物的高度而言,1903年公共租界西式建筑章程明确限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一般建筑不得超过85英尺.这样制定的目的既有对上海地质情况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降低建筑物容积量,以缓解因城市人口众多所造成的交通问题.但这一条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1905年,天祥洋行申请地产重建,当时该地产上是一个3层高文艺复兴样式的建筑,[10]重建方案中新建筑高度达115英尺.在1905年1月4日的董事会会议中,大多数董事都认为,在外滩临江地皮上修建高层建筑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广东路是一条狭窄的马路,建造一幢115英尺高的建筑物无疑是不妥当的,于是决定退回工务委员会再行讨论.[11]1月11日的董事会上再次讨论这个问题,工务委员会主席认为,在宽度30英尺或不到30英尺的马路上建造超过标准高度的楼房是不适宜的,董事们也是赞同这种意见的,但对于眼前这件事,权衡其得失,还是批准了这一申请,并决议指示工程师设法安排拓宽广东路.[12]此处的权衡可能更多考虑的还是高度限制所带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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