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类有关论文例文,与高等学校法人代表之痛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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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使得高校的校长――学校法人代表处于另一中尴尬的境地.造成这种尴尬处境主要是因为在相关法律上并没有对政府的职能进行约束和限制,同时也没有对政府的行为制定出相关的监督法条,形成一种“无归无矩”的教育法类有关论文例文
三、理性思考
一校之长为学校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本来是无可厚非,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正处于教育体制改革转型这一特殊时期的高校内部、高校外部即高校与政府之间的种种矛盾使得高校的法人代表处于特殊时期的三角矛盾之中,我认为实行完全校长负责制的大学,其法人代表应该是校长;若是实行党委负责制的大学,其法人代表应该是学校的党委书记;若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则应该由校党委书记、大学校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便于找到责任承担人,有利于保护受侵权者的利益,可以有效的避免关键时刻由于找不到事件责任承担人而出现众多关联组织互相推诿,延迟负责,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被侵权者利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此外,要真正实现高校的“国家监督模式”,我认为首先要改变的是政府的观念问题,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很自然的就把学校看成是自己辖区内下属单位,对高校实行的一些自主办学的措施过多干预,殊不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高校是有自主办学的自由的.其次,是政府要明白自身的角色正在新时期发生了新的转变.政府不再是以前计划经济时期身先士卒与群众一起辛勤耕耘的“老黄牛”的角色了.在新时期,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看清形式,指导群众,带领人民往正确的方向前进,政府就好比一艘轮船的“掌舵手”而不是轮船的“划桨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当下形式的研究,对高校提出一个目标,一个方向,让高校自己去创造未来,必要的时候给予帮助,纠正其错误.这样也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下放,不仅扩大了学校办学自主权,拓展了学校法人代表实行新措施的空间,提升其实施新办法的勇气,而且有利于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也可以有效避免学校法人代表承担责任问题不清的现象,这才是新时期高校需要的“国家监督模式”.
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体制发生重大转变的关键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在此后的二三十年中,我国的教育体制正逐渐的打破原先的壁垒,朝着科学化,人文化的方向发展.学人法人代表问题正是在这种变革中产生的问题,是变革时期的特殊产物,我们应该将学校法人的问题放到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在高校――政府之间加上一个市场即高校――市场――政府.只有符合社会需要的才是合乎人民需要的.改变校长所处的困境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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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振国.中国教育政策评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5]董圣足.中外学校法人分类比较研究[J].中国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
作者简介:曾祥棋(1986―),男,福建尤溪人,福建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教育经济与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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