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律与时间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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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意的前提,那就是“时间的秩序”.换言之,只有遵照时间的秩序,才可能补偿相互之间的不义,从而使正义得到恢复.在这里,我们可以体会到正义与时间的内在关联.再看中国文化的诸子百家,后人最为看重的是儒、道、法、墨四家,但阴阳家的地位与作用被大大地忽视了.司马谈论“六家要旨”,首先讲到的就是阴阳家.他说:“尝窃观阴阳之术,大祥而众忌讳,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史记太史公自序第七十》).汉代刘歆说:“阴阳家者流,盖出于羲和之官.敬顺吴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此其所长也.”阴阳家通过日月星辰的观察,“敬授民时”,规范人世间的时间秩序,这就是阴阳家的贡献.(《月令》就出自于阴阳家)
阴阳家的“阴”与“阳”,对应于夜晚和白天.正是由于阴与阳之间的互动,才化生了世间万物.一阴一阳谓之“道”,这是万事万物最高的准则.在中国的法文化传统中,道的地位仿佛国家制定法之上的高级法或自然法,但它的起点却是一对时间性的范畴.从这个角度上说,四时的更替,阴阳五行的循环,已经在冥冥之中规定着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特质及其走向.
七
以上表明,时间秩序构成了人类秩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时间都与法律一样,体现出明显的强制意义.在某些语境下,时间的不可抗拒还甚于法律的不可抗拒.因为,时间的秩序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那么,对时间秩序的控制也就是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控制.因此时间的规范、功能受到历代统治者的特别看重.比如任何新王朝在建立之初,都要“改正朔”,其本质是为新的政权确立一个坚实的合法性依据.
在《时间的观念》一书中,吴国盛对历法变迁的历史做了一个详细的考察.其中的几个关键环节是:当代国际通行的历法起源于古埃及.罗马统帅朱利亚恺撒(Julius)在征服埃及之后,带回了埃及的阳历.通过对比,恺撒发现,罗马人长期采用的希腊阴历毛病太多,与太阳历相差数月,以至人们春秋难分.他听从天文学家索西吉斯(sosigenes)的建议,在罗马推行埃及的阳历,但每四年置闰一次,由此产生了以他自己的名字命名的儒略(Julius)历.
在儒略历的基础上,罗马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于公元1582年宣布改革历法,由此诞生了今天通行的公历,即格列高利历.
在英国,由于格列高利历来自罗马教皇,所以遭到了英国以及其他新教地区的反对,这些地区继续沿用儒略历.直到1752年,新教地区才被说服采用格列高利历.
在法国,大革命成功之后国民公会,曾委托著名数学家拉普拉斯领导一个改历委员会制定新历法,但是,这个新历法只维持了13年,拿破仑上台后就废止了,继续延用格列高利历.
在俄国,即使是在新教被说服改用格列高利历之后,东正教仍然拒绝采用.直到1918年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获得了胜利,才废弃了儒略历,改用格列高利历.
在中国,伴随着封建王朝的终结,伴随着1912年辛亥革命的成功,我国也开始正式采用格列高利历.但与此同时,也保留了中国传统的阴阳合历,即农历.
在穆斯林世界,先知穆罕默德教导他的人民按照月亮的变化来安排生活.由此,阴历就是《古兰经》规定的历法(吴国盛:《时间的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6页).
以上概述表明,“历法之争”,具有“立法之争”的意味,或者说,它就是“立法之争”.
八
由于时间观念的不同,还可能导致大相径庭的法律形态.
自然时间观是把时间看成是一种自然现象,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春耕夏种秋收冬藏,其社会形态主要是农耕社会.农耕社会中的法律,主要体现为所谓的传统法律.
人工时间观是把时间作为人工控制的结果,以机械钟表与脉冲定时.在人工时间的支配下,人的生活节律由机械控制,其社会形态主要是工业社会.工业社会中的法律,主要体现为所谓的现代法律.
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一书对这两种法律作了对比.
1757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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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通过这两个历史细节旨在分辨两种不同的惩罚方式.但本文在时间的立场上看,第二种惩罚方式的产生,包含着一个福柯本人都没有留意的前提,那就是精确的计时工具与人工时间.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机械钟表或脉冲定时装置,第二种惩罚方式是不可以诞生的.此外,值得在此强调的是,在1757年之际,法国尚未发生资本主义革命,法国社会的基本形态仍然是君主统治下的农耕社会;但是,到了80年之后的19世纪上半叶,法国早已完成了资本主义革命,社会形态也随之转变成为了工业社会.因此,如果把1757年的酷刑看作是自然时间及其主导下的农耕社会的产物的话,那么,80年后的那份改造少年犯的作息时间表,就是人工时间及工业社会的产物.
除了自然时间观与人工时间观的分野,还有循环时间观与线性时间观的不同.循环时间观最为典型的体现是甲子纪年方式:一个周期六十年,循环往复,永远是甲子、乙丑、丙寅、丁卯等等年份的轮番出现.线性时间观就是指“时间之箭”一直向前走,永远不回头.譬如,把人类经历的时间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与现代”,或者是“原始社会时期、奴隶社会时期、资本主义时期、社会主义时期”,等等,就是线性时间观的表达方式.这两种不同的时间观对于法律的影响在于:在循环时间观的支配下,无所谓法律的“发展”或“现代化”问题,因为,当下所经历的一切,在下一个循环周期同样要再次出现,现在的法律并不高于过去的法律,将来的法律也不高于现在的法律.在线性时间观的支配下,由于“进步”的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接受,才可能引发“落后”的焦虑,才可能产生从“传统法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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