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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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加上目前的法学教育自身发展尚存在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通过强化专业意识、转变培养理念、强化实践教学的途径来实现大学法学教育自身健康发展,在此前提下也应处理好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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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思路
我国法学教育层次众多,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教育造成冲击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讨其改革思路,实现自身健康发展便尤为重要.
一、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巨大影响
1.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有指引的作用
首先,国家司法考试指引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将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较为客观的标准.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指引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
第三,国家司法考试指引着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制度的调整.一般来说,法学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
2.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既有冲击又有束缚
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起到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冲击着大学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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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综上所述可知,在内忧即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尚存在缺陷,和外患即国家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影响的情况下,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之必要性分析
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不仅因为其教育本身存在有缺陷,还因为国家的司法考试对其进行的外在影响.
(一)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法学专业的走向正面临着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院校多,在校学生的数量庞大,毕业生就业率偏低.去处颁布的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一方面,法律职业脱胎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当二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则导致法学教育的发展失衡.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偏离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定位,进而影响整个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
3.守旧的教学模式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通常采行通识教育的模式,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大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教学方法.这一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系统清楚地说明一般的法律原理和原则,使学生对抽象的法律概念有完整的了解,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的“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其重点是论述法条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三、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路径探讨
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在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过程中,既要反对作茧自缚,固步自封,置自身尚存的缺陷和司法考试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于不顾而不进行改革,又应注意保持自身发展的相对独立性,不能完全附和于国家司法考试,因为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很大的不同.
1、强化专业意识教育,为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创造条件.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树立正确的专业意识,让学生热爱自己的专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地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目标,学好专业知识,为实现自己的人生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2、转变培养理念,改进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使之与司法考试相适应.要想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对现有的教学方式和模式进行改革,就必须首先确定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关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有三种:一是学术型人才的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学生掌握坚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门知识,使学生具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二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学习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注重让学生掌握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应以国家司法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为参照增加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突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三是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鼓励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熟悉和掌握经济、政治、管理、外语、计算机等某一专业或多种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择业能力.
3、重视和强化实践教学,培养和锻炼国家司法考试所需要的法律职业能力.众所周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学教学必须重视和强化实践教学.实践性教学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具体如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以及诸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法律从业技巧等.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技能,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司法实践工作.而法律职业能力恰恰也是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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