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鉴定意见质证问题刍议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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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鉴定意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力逐渐增强,如何判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正确使用鉴定意见,成为各国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甚至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建设性意见.
关 键 词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鉴定结论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者强弱,最终使得法官选择其形成确信而决定采证与否的诉讼活动.
一、鉴定结论质证的法律意义
所谓当庭质证,就是在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由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辩论、核实,以确认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辨认、质辩、解答、证明、辩驳、反驳以及出示等.通过质证,有助于排除虚假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作出公正裁判.质证鉴定结论在法庭上接受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有着深刻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现代的法治理念不仅在于追求实体正义,更在于注重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从程序上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询问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避免重复鉴定等浪费诉讼成本行为的发生,从而以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2.适应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
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改革开放30年之后,中国的现代化转型已经到了十分重要的阶段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总体而言是成功的,而更进一步的市场化改革显然已经是一种共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内在要求就在于弱化法庭的职权,突出控辨双方的程序主体地位.为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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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上存在的漏洞和司法实践中的误解,我国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鉴定意见在庭审前保密,在庭审时才出示另一方当事人庭前不知道鉴定意见的具体内容,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或反问.当事人在庭审时不服,只有通过重新鉴定来解决,这不仅延长了诉讼周期,而且使得庭审质证徒具形式外壳.
鉴定人出庭与否没有法定的标准实践情况是鉴定人通常不出庭,仅仅出具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应接受质证;宣读的鉴定结论,剥夺了质证权利,而这种毋庸质证鉴定意见却成为了优势证据.
3、我国刑事、民事诉讼中确立的是询问和有限的交叉询问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规定,多个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的顺序一般依条文列举的主体称谓的顺序进行,但如这样的询问顺序,与交叉询问大相径庭.虽然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增加了当事人主义色彩,但由于鉴定人通常不出庭,该程序形同虚设.
三、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完善
1、建立完善的审前鉴定意见的展示程序
国外的立法对审前鉴定意见的展示有很详尽的规定,以此为鉴,我国的审前鉴定意见的展示程序可作如下规定:一方面,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建立鉴定意见展示程序,还应注意,法律应明确规定鉴定意见示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才能体现鉴定意见展示的积极效果.
2、完善鉴定人作为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的重要原因.由于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主要是审查书面证言,形成所谓书证中心主义的庭审现状.因为对书面证言无法展开交叉询问,不能充分质证,导致证人证言中伪证泛滥.为减少伪证,首先必须要强调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虽然有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但事实上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很少,缺乏强制和处罚段.因此,应建立鉴定人的强制出庭制度并严格规定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例如,对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传唤,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仍然不出庭的话,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罚款甚至拘留等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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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交叉询问规则和诱导式询问方式
交叉询问制度是对抗制庭审模式的重要特征.我国庭审制度向对抗制转化,已成为立法的必然选择.而交叉询问规则的不完善是导致目前庭审缺乏对抗性的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庭审交叉询问规则时应注意诱导性问题的使用.
这样一是为了暴露鉴定意见的前后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证明力,或者至少证明这个鉴定人是不可信的;二是为了使对方承认那些对本方有利的事实.通过交叉询问,暴露鉴定结论的缺陷,有利于事实审判者做出客观的判断.
参考文献:
[1]王继福.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燕山大学学报,2000,1(2).
[2]徐昀.简论中国司法改革的规律――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10,(4).
[3]樊崇义,郭华.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下)[J].中国司法鉴定,2005,(3).
[4]刘立霞.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J].人民司法,2001,(5).
[5]王继福等.民事科技证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6]刘立霞.交叉询问要会运用诱导性问题[N].检察日报,2003-0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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