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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无效合同几个问题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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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无效合同的性质、种类等方面,重点在于无效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后果,最后对我国合同法中无效合同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 键 词:无效合同合同立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粗糙形式的契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经成为人们彼此之间进行联系交往的工具和纽带.一份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方面存在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已成立.然而,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即是生效的,其可能为有效,也可能在效力上存在瑕疵.根据效力的瑕疵程度,合同可以分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三种.当然,存在瑕疵并不代表合同是确定无效的,在特定情况下,反而肯定有效.贯穿其中的精神实质就是合同法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交易的天然藕合,就是节省交易成本和分配市场风险的合同法的经济意义和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私人目的(或广大市场主体自身利益)的合同法目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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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概述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根本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从未取得法律的认同的合同.[2]无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导致法律不予认可其约束力.其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没有依法订立,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能在法律上生效,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同时,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导致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无效合同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的合同之一,属于违反“合同应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这一要件的范畴.

第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从根本上违背国家意志,国家法律必须不予承认和保护,从根本上否定其效力.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合同从其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刚刚协商成立、正在履行或者已经履行完毕,都不可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状态.

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

合同的无效为当然无效,无须主张,也不必须经由一定程序使其失效.无效合同的确认不需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合同案件中有权主动认定某一合同无效.

第四、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也不承担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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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或者内容显失公平,由有申请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缺乏生效要件的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发生原因不同.这两种合同违反合同有效要件的情形并不相同.无效合同的产生是违反了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具有严重缺陷.而可撤销合同的产生主要是未能满足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这一有效要件.

第二、效力不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权出于法定事由消灭的,该合同自始有效.

第三、无效合同因其严重违法,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同时,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对其主动干预.可撤销合同国家不主动干预,必须经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或撤销的主张后,法院或仲裁机构方可做出相应的裁决.

2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不生效力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1]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合同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其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非像无效合同一样自始、绝对无效,而是可以通过相关权利人追认,即法律上的追认权使其变为有效.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即合同无效或有效,这将取决于相关权利人对合同行为的态度,通过追认使合同生效,反之,否认使合同自始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性质

1无效合同与合同不成立

罗马法并不区分不成立与无效,而是将它们一并包括在无效的概念之中.法律行为欠缺成立要件或欠缺有效要件,在学理上固然可以加以区分,但在实际上并无差别.欠缺成立要件,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也就谈不上什么效力,反之,法律行为如果不能生效,则纵然成立也没有意义.所以法律行为不成立的结果为无效,而无效的结果实际上等于法律行为不成立.所以罗马法上法律行为的无效即包括不成立和无效两种情形.[2]

笔者认为,无效合同与合同不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加以区分.合同不成立是指欠缺合同的成立要件,即:订立主体为两方以上,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所以将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原因在于:首先,这样符合法律的逻辑,应先有合同的成立存在,才能对之有法律评价,考虑其效力、法律约束力等问题,其次,不成立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范畴是不同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原则上可以缔结任何合同,不成立的“合同”是很少的,然而国家不可能对所有的合同都予以保护,对自由原则不加任何限制,因此,无效合同的范围比不成立的要大很多,最后,合同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部分无效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将合同无效与不成立混为一谈,则部分无效合同将不成立,又谈何效力、部分无效.

因此,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的无效是价值判断问题,不能相互混淆.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后才能探求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的范畴

对于无效合同的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在英美法,由于不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而不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如科宾认为:合同应是包含了某些强制执行因素的事务.“无效合同”一词自相矛盾,建议改为“无效救济”或“无效允诺”[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无效合同不应属于合同的范畴.[2]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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