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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无效合同几个问题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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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发展,过多的宣告合同无效,将导致一些本来不应该被消灭的交易被消灭,从而不符合鼓励交易的原则.

使合同无效并非唯一的手段,对于某些无效合同,是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措施,使之变为有效的.无效合同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部分有效

1概述

在罗马法上,有“有效之部分,不因无效之部分而受影响”的规定.[1]这种“一部无效”的制度,为后世私法所继受.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制度的确立,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的生存率,不致于因部分无效而遭到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只有当合同部分无效,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整个合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的情况下,才可以使整个合同无效.当无效的原因仅存在于合同某一部分时,合同其他部分仍然可以有效.

合同部分无效制度体现了合同法促使合同目的实现的目标,当无效原因仅存在于部分合同条款上时,法律没有必要挫败合同当事人欲通过合同实现的全部私人目的.[2]

2部分有效的条件及情形

当然,并非所有合同存在无效部分都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一些合同,尽管合同中只有部分内容无效,但由于该部分在合同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故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同时,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合同部分无效后,剩余部分的合同对当事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能够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合同的内容具有可分性,丧失这一部分并不影响合同的完整性.

此外,部分无效还有另外两种情况:(1)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条款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2)规定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条款.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哪个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有管辖权,以及该合同争议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或者惯例,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二)合同修改和改订

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内容具有不法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此违法的合同进行修正,消除使合同无效的原因,使其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无需直接将其作为无效合同来对待.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行为上的效力,即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及追缴财产.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已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二)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因过错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属于违反合同的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有违反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合同前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缴财产

如上所述,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一个原因,基于此原因相比于其他原因的严重性,且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具合法性,同时为了弥补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使任何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亦为了使恶意串通者受到一定惩罚,起到警戒和预防作用,对于合同无效是由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法》特别规定了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五无效合同的立法思考

一份合同的效力有无或者强弱将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立法对合同效力的规范是否妥洽不仅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还对整个交易秩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无效合同的思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理应为无效.但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第三人的利益时,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没有给受害人自己选择的机会,而是用公共权力在强行作出规定.在私法中,自己的权力可以自由的处分,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被受损害的第三人认可,以私权自治的方法加以解决,对社会秩序并无损害,也就无需以宣告合同无效来强行替受害人作主.

其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一种以合同的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它与以非合同形式的侵权形式并无本质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恶意串通的各方应对受损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因合同当事人侵权受损害已得到救济或补偿,此时,合同亦不必为无效.否则,必然会产生恢复原状、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后果,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益,无疑使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受到双倍惩罚.

再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从中可以得出,一方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此,如果一方在受欺诈、胁迫而订立了合同的同时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合同并非无效.

(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为无效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应一律规定其为无效.应根据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利益的性质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的目的之一是在于促进交易,过多地把合同归于无效无疑会扼杀很多交易,损失效率.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因强行性规范过于泛滥而出现动辄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į

关于无效合同几个问题的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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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现象,究其原因是市场交易当中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国家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充分实现其管理社会、积极干预、管制等经济职能而导致经济领域中强制性法规增多.在制订强制性规定时,不仅要考虑其表面的社会正义,还应考虑其规定所带来的社会效果和影响,是否使当事人真正从“社会正义”中受益.

结语

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其内容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于属于合同范畴之一的无效合同,在认定中,既要体现国家的干预制度,同时,也要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通过部分有效等措施加以救济,以保护和促进交易.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缩小我国无效合同的范围,真正做到在尊重合同自由与正确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之间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边界,使合同当事人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行为的自由,使得无效合同制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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