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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收入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日益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税种.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正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简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这一税种,有近40个国家以其为主体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具有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增长等诸多优点,因而正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发展,不仅成为许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几乎与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历经数次修订,现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律.该法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筹划行为.
这个概念说明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的时间必须是在产生纳税义务的活动之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后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必须遵循筹划方案合理化和筹划成本效益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各项税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依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1、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如果月工资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充分利用低税率,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例如:李某月工资7800元,全年收入93600元,则李某每月应纳税:(7800-2000)×20%-375等于785元,全年纳税785×12等于9420元.若其每月工资为5800元,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金24000元,全年收入仍为93600元,每月应纳税:(5800-2000)×15%-125等于445元,年终奖金纳税24000×10%-25等于2375元(税率按24000/12等于2000确定),全年纳税:445×12+2375等于7715.税负降低了9420-7715等于1705元.这样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从月工资分离出来的24000元适用税率降低为10%,所以要使税负降到最低就要充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低税率,这就要求满足:年终一次性奖金/12等于2000(临界值),如果年终奖超过了临界值反而会增加税负.
(3)通过非货币支付筹划法,降低工资的名义收入,实行工资收入福利化、实物化、费用化.我国政府在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只按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的扣除,工资越高,缴纳的税金也越高,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支出水平.企业可通过报销员工一定数额的培训费(企业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通讯费、交通费等方式,降低员工的名义收入,名义收入虽然降低了,但并不是说减少收入,员工获得的实际收入还是不变的,只是用福利或费用形式获得原本应是工资的那部分收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各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总额虽然相同,但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纳税,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可以有效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3、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人们在取得劳务报酬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把它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通过比较分析后作出选择.如果确认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收负担要轻,则应与收入提供者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并且应在提供劳务服务前予以说明,确保筹划目标的实现.例如:张先生2004年应聘某私立大学讲师,每月取得讲课费收入2500元.如果张先生与该校建立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其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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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收入者,可由对方提供一定服务费用等方式达到减轻税基的目的.比如由对方提供交通费、伙食费等其它方面服务,在取得报酬总额不变情况下使应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水平.例如:张先生应邀到外地授课,按合同约定可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但张先生要求对方为其提供路费、餐费、住宿费等1500元,从其收入中扣除,张先生实际获得3500元.若对方一次性支付5000元,张先生应纳税所得为5000×(1-20%)×20%等于800元.若对方扣除路费、餐费、住宿费后净付3500元,则张先生应纳税(3500-800)×20%等于540元,节税800-540等于260元.
此外,合理划分劳务报酬次数,在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是纳税人多次取得的收入,其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加大,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会减少.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则劳务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例如:张先生应邀到某公司讲课,时间为20天,这时张先生最好同该公司协商,将讲课时间安排到两个月,即一个月的月底和下月月初,同时劳务费也应当分月取得,这样属两次取得收入,可以两次扣除费用,这样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大大降低,减轻税负.
4、稿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稿酬所得筹划方法包括:将一本书分成几个部分,以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约不少的税款,与出版社协商,将发生的与书有关的费用转移给出版社负担,并以此抵减部分稿酬,实际所得不变但降低了名义稿酬所得,如果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考虑著作组筹划法,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例如:张先生独立完成一篇著作,获得稿酬10000元,应纳税额等于10000×(1-20%)×20%×(1-30%)等于1120元.为减轻税负,张先生将其亲友4人加为作者,则10000元稿酬为5人所得,每人2000元,5人合计应纳税额等于(2000-800)×20%×(1-30%)×5等于840元,节税280元.
四、总结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关系到我们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税种,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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