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湖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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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八)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九)接受委托单位或施工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出具不真实报告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八)超出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在本辖区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每月定期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每年定期报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社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投融资的建筑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国有投融资的建筑工程未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以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者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劳务承包价款或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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