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类论文例文,与外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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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无)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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