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电子中级工程师职考试陕西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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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2种再版重印2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4万册以上,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书刊装帧作品有1项获全国书刊装帧艺术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在思想性,艺术性,实用性等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并获专家认可(列入国家级重点出版规划或重点图书),或参加国家级美术,装帧艺术展的作品1幅(须有展览主办单位证明).
5.技术编辑或校对要能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提高书刊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参与技术设计(校对)的图书(期刊)获省级奖1种以上.
(三)论文着作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2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
2.独立或为主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技术编辑,一级校对3万字以上)的本专业学术论着或7万字以上(技术编辑,一级校对5万字以上)的译着,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3.在全国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1种获奖的本人着作,或在省专业性优秀科普图书评奖中有2种获奖的本人着作.
第十四条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独立策划或编辑的一般图书或期刊,应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3种图书再版重印2次以上,其中1种累计实际发行8万册,或有1种获国家图书奖及1种获安徽图书奖一等奖(全国性专项奖一等奖).
3.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或编辑的期刊获国家期刊奖1次或省优秀期刊奖2次.
(二)论文着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报刊上独立或为主发表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其中有关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独立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着或译着一部(如系合着则本人应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3篇以上有关装帧设计的论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着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先取得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取得非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或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出版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出版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评审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相应评委会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或连续两年出版物编校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人,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本专业是指编辑出版专业,相关专业是指与编辑出版的内容有关联的专业.
(二)所称"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报纸,着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三)所称"国家图书奖相当奖励"是指: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图书奖.
(四)所称"全国性专项奖"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专项图书,电子,音像,期刊奖,具体为: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电子出版物奖,全国优秀科普读物奖,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少儿读物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中国古籍整理图书奖,中国辞书奖,全国民族图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外国文学奖,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奖,全国优秀社科期刊奖,全国百家社科期刊奖等.
(五)所称"省期刊优秀奖"是指:由省新闻出版局主办的安徽省科技期刊优秀奖,安徽省社科期刊优秀奖.
(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十二,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发〔2006〕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取得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
(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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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在全面掌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临床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以及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除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与技术外,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能熟练并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具体要求:
(1)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15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基础理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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