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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制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部中心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报考生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全部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完成证书的制作工作.打印,制作完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刻邮递给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委托其颁发证书.3.由于部中心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打印,制作上的差错,责任由部中心承担,由鉴定机构造成的录入错误带来的差错,责任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4.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部中心考务部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向部中心的领导反映或向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投诉.对此,我们将在十天之内给予认真答复.5.证书的查询:原则上证书发放到考生手里一个月后,便可上网查询.网址:seosta.三,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务处,各系部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或由此取得相应的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由考试组织者宣布考试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不得参加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等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所在考场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学校将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考试组织者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各系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系部主任签字认定后,报送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考试中,出现前款所列考试违纪行为和作弊行为的,由各系部做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各系部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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