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有关论文例文,与黄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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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及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合同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
(1)施工总承包合同,
(2)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在省内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备案制,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实行登记制.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合同备案管理的承办机构:
厅科技设计处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其他有关合同备案和企业在省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登记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对象的确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联动管理,信息共享,服务协同的政务环境.
信息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负责开发,维护.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合同未备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以下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门户网站(scjst.gov.)免费下载: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GF-2000-020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6-02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GF-96-0206)
《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H-01-080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CH-01-0501)
上述合同示范文本有新修订的文本发布,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
(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工期和中标通知书工期一致.
(六)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
(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书承诺的一致.
(八)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
(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设计内容,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规模应按照规划许可及立项批准文件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规模超出资质承接范围,
(2)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3)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备案内容要求
(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
建设工程类有关论文例文
(二)服务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项目管理合同:
(1)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履约保证金为名,变相要求垫资的条款,
(3)要求代建人承担非代建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
(4)要求代建人在委托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情况下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
(5)对服务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
(6)在政策性收费基础上要求代建人再次让利的条款.
2,招标代理合同:
(1)代理项目规模超出资质承接范围,
(2)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
(3)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纳入招标代理范围但不另行按规定支付费用,
(4)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未取得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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