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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改变法律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总结以往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并经专家充分论证,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法律专业硕士与现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备较坚实和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素养,掌握较宽广的法律实务知识,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科技,外语和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有关管理工作.
三,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是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在职人员和应届本科毕业生.鼓励具有不同学科,专业背景(主要是财经,外语,理工类本科毕业生)的生源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对法律本科毕业和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学生,要分类制定培养方案,分班招生和培养.重视案例教学和法律实践.对已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的在职生源,则应加强理论方面的学习和改善知识结构.
学位论文重在反映学生运用所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其形式可以是调研报告,重大疑难案例的解决方案或分析报告等.课程考试合格和论文答辩通过者,可授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四,为使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职位(岗位)的任职资格或任职条件适当衔接起来,建议中央政法主管部门在制定有关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或任职资格时,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职务方面有一定的考虑.司法部已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者,即可获得律师资格.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规定,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取得相应的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16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决定设置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ofSocialWork",英文缩写为MSW.
三,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掌握社会工作的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社会政策,具备较强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针对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四,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对象,一般为具有一定社会工作实践经验的学士学位获得者.
五,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六,教学内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训练,兼顾研究能力培养.
七,教学方式采用课程讲授,案例研讨和专业实习等多种形式,重视实践教学.
八,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社会工作实践经验及相应的教学和研究能力.
九,学位论文应与社会工作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社会服务项目设计与评估,实务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
十,课程考试合格,完成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由国家批准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水平的提高,特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它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
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同时还要懂得现代教育的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管理实践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分设学科教学和教育管理两个培养方向.
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为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的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应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重在加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要密切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对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专业学位工作的进展情况,逐步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成为基础教育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
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具备条件的高等师范院校授予.
此项工作授权学位办公室依据《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中华民族的健康素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改革和完善体育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决定在我国设置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
三,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体育专业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和运动人体科学及体育教学与训练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熟悉体育领域重大实际问题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和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体育运动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等领域的实际工作.
四,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
五,入学考试采用初试和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考核.
六,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注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培养紧密结合,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培养紧密结合,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培养紧密结合,突出技能培养,强调应用能力和体育素养的提高.
七,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紧密结合运动技术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组织及社会体育指导等实际,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论文形式可为专题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分析,体育教学与训练和重大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等.
八,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九,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7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提高我国汉语国际推广能力,加快汉语走向世界,改革和完善对外汉语教学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汉语国际推广新形势需要的国内外从事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和传播中华文化的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汉语国际教育"是指面向海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教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ofTeachingChinesetoSpeakersofOtherLanguages",简称MTCSOL.
三,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适应汉语国际推广工作,胜任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四,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扎实的汉语言文化知识,熟练的汉语作为第二语言/外语教学的技能,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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