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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能力.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
六,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七,教学以培养学生的汉语教学技能为主,同时注重培养外语能力和文化传播技能.
八,培养方法采用课堂教学与国内外教学实习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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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位论文与汉语国际教育或推广紧密结合.论文类型可是理论研究,调查分析报告,个案研究,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
十,课程考试与教学实习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健全和完善国家艺术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ofFineArts,英文缩写为MFA.
三,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为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包括音乐,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舞蹈,美术,艺术设计等艺术创作领域.
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艺术创作实践经历.
六,入学考试采用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考核学生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七,教学内容突出专业创作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理论的培养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技能技巧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八,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根据创作领域,学生要进行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通过专业考核.
九,学位论文写作必须与艺术创作实践紧密相联,根据创作领域,结合作品展映或舞台表演创作实践,在对作品进行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完成.
十,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专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十一,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7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中外交流,培养高层次,应用型高级翻译专门人才,决定在我国设置翻译硕士专业学位.
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MasterofTranslationandInterpreting",英文缩写为MTI.
三,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为具有专业口笔译能力的高级翻译人才.
四,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熟练的翻译技能和宽广的知识面,能够胜任不同专业领域所需的高级翻译工作.
五,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鼓励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及有口笔译实践经验者报考.
六,入学考试采用全国统考或联考,初试与复试相结合的办法.
七,教学内容突出口笔译技能训练,重点培养学生的翻译实际操作能力,兼顾翻译理论素质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八,教学采用课程研讨,模拟,实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和教学资源,强调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教学的互动性,加强教学实践,学生在读期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翻译实务.
九,承担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丰富的口译或笔译实践经验.
十,学位论文必须与翻译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翻译项目的研究报告,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形式.
十一,课程考试合格,完成规定的翻译实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翻译硕士专业学位.
十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三,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一,目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二,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一)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订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卓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4,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4,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三,学位授予
(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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