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公路工程专业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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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在本养护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按浙政办发〔2016〕100号和温交办〔2016〕142号的要求,承包人已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不需另行缴纳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价的2%)缴纳至文成县公路管理局指定的帐户.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16]39号)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本款补充第4.10.3项:
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与相邻标段的相互影响和干扰,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设施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承诺的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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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通用同条款第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9.2.5项约定为:
9.2.5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按《浙江省公路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16)228号)文件执行.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9.2.12项:
9.2.12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0.1款中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以及相应的图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0.5款
10.5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报名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递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底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4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款(6项)约定为: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无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3.1.1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3.7款:
13.7质量抽检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测
通用合同条款第14.1.3项细化为: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测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测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测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测结果证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5.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5.4.2项约定为:
15.4.2已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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