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论文范例,与建筑工程法规相关知识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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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的,(二)租赁单位出租不符合安全要求产品的,
(三)涉及重大安全施工的设备租赁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而发生租赁行为的,
(四)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五)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监理单位责任)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审查职责的,
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的,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门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四)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六)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使用安全监理费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第四十七条(未按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撤销或提请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一)在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后2个月内,未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或提出申请后3个月内,仍不具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提出证书延期申请的,或提出延期申请后3个月内,仍不具备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延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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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责任)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二)未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和作业前的告知义务的,(三)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四)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架体周转材料或构配件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或不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六)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七)施工单位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于安全文明施工的,
(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
关于安全生产论文范例
第四十九条(三类人员责任)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带班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责令施工项目停工整顿.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十条(作业人员责任)违反本规定,作业人员在已被告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危害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或移动,拆毁防护设施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禁止在建筑业从业.
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禁止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
第五十一条(简易处罚)对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常见隐患及个人违章行为,责令改正,并处施工企业200元至1000元罚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可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简易处罚实施细则.
(一)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或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的,
(二)临边洞口防护设施未设置或施工拆除后未及时修复,恢复的,
(三)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通过传,吊安全操作方式,直接往下抛掷物体的,
(四)施工现场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五)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破坏用电防护设施的,
(六)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其它习惯性违章行为.
第五十二条(监管人员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违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排除条款)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村镇建设3层以下,300平方米以下以及30万元以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以及无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执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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