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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测论文例文,与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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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市站汇总随第一季度数据报送站3,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各区县站3,6,9月的日前向市站报送监测,市站在3,6,9月的5日,向省站报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数据.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省控企业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经市局确认,国控企业需报省厅确认.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省控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4,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各区县站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向市站报送监测报告,市站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报送省站和市局.市站编写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站与市局.

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5,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准确,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二,重点污染源重金属监督性监测

重点企业名单中重金属排放企业"十二五"城考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要求的重点企业见附表.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车间排口重金属浓度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1,省控重金属企业监测项目

废水: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及无组织排放: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监测项目.

除皮革行业外,其他行业原则上需同时开展废水和废气的监督性监测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废水循环不外排的企业,需对废水处理前,后的浓度等情况进行监测,国家才能对废水零排放予以确认,因关闭,长期停产或转产等原因不排放重金属的,可不开展监督性监测,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关闭文件,转产证明,环保巡查记录等).

,其余重金属企业监测项目详见附表.废水循环不外排的企业,需对废水处理前,后的浓度等情况进行监测,因关闭,长期停产或转产等原因不排放重金属的,可不开展监督性监测,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政府关闭文件,转产证明,环保巡查记录等).

每季度监测1次.

市站负责市管企业,各区县负责管辖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报告.市站做好对区县监测站重金属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量核查工作.

1,各区县站重点污染源重金属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重金属排放情况进行分析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市站对于未开展监测的企业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市站汇总在每个季度第三个月日前,向省站报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省站和市局.对于未开展监测的企业及排污口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市站编写全市《污染源重金属监督性监测年报》,于12月前上报省站和市局.

3,市,县(区)两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准确,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三,辐射监测

市站按照附表的名单进行.

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无监测能力或监测能力不足的区县可委托资质的监测站开展监测.

一年监测一次.

市站在

四,在线比对监测

除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以外的自动监控设施已通过验收企业.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每季度比对一次.

市站负责市管企业,各区县负责辖区内管辖的企业.

市站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报送市局.各区县监测站将监测结果报送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五,市管企业污染源监测

除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以外的市管企业.

特征污染物.

一年一次.

市站及时将监测结果报送市局.

第三部分专项监测

一,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监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岷江沱江流域试行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的通知》(川办函〔2016〕200号)的规定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泸县配合省站开展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每月监测一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和断面流量.,环境质量核查监测

市站配合省站做好出川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噪声核查抽测工作,按要求开展同步比对监测.

,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监测省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关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重点流域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请示》的批复>,(B〔2016〕3732-1号)的工作要求和环境保护厅的统一部署,重点流域水质考核断面的点位布设和水质监测工作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演练

市站应根据产业结构,污染特征和自然环境状况,做好应急监测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更新,继续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演练,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进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市站积极参加省上组织的河流流量及水质应急监测演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

市站根据需要协助完成国家,省级建设项目现场监测工作.

市站受委托承担市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区县站受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县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方案制定,具体的现场监测任务,监测报告的编写等.

,泛珠三角区域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

市站按照201年泛珠三角区域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方案的要求,配合省站开展同步监测工作,于10底前向省站提交监测数据.

,省际交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

市站配合省站开展交界断面水质联合监测.具体方案由省站另文下达.,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监测

垃圾填埋场渗滤液.

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确定监测项目,包括污染物浓度和流量.

每季度监测1次.

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

市站负责森泰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监测,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和纳溪区分别对辖区内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进行监测.

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数据和报告.,对区县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监测

各区县河流出境断面和重要水体,详见附表.

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共8项.

全年监测一次,于10月底前完成.

市站于11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

十,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四)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泸县和龙马潭区监测站于监测当月20日前向市站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市站负责汇总,于监测当月25日向市局报送监测数据和报告.

十一,大气灰霾研究项目专项监测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的川南地区大气灰霾研究项目统一部署,市站和有关区县环保局全面参与灰霾污染成因及来源研究布点采样监测,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研究布点采样监测和灰霾污染防控对策研究(另行发文).

第部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一,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

市站修订并完善自动监测办法加强对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对区县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指导,提高数据质量.

市站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各监测数据有效率,数据上率,数据审核情况和质控措施落实情况.就核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指导,被考核监测站按市站要求整改并向市站反馈整改情况.市站配合省站开展比对监测及质控考核工作,加强空气和水质自动站运行管理,提高数据上传率,数据有效率.

二,环境监测质量考核

市站,各区县站参加省站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做好水质常规项目(3个项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挥发性卤代烃)土壤项目2个项目:铅,镉的质控考核工作,市站进行技术指导.

附表1泸州市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表

责任单位监测点位点位性质监测内容市站九狮山清洁对照点空气自动监测项目兰田宪桥污染监控区忠山环监站污染监控区小市上码头污染监控区纳溪省控监测点泸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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