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方面有关论文范文素材,与大学生素质文格式财经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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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三)资料收集情况,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基本现状,
(五)主要研究内容框架,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六)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进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组长召集有关专家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
学科专家组须由3人以上具有硕士导师资格专家组成.
硕士生导师必须出席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会,有正当事由缺席的须经学科带头人事先批准.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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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
专家组成员和记录人应在记录材料上签名.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由学院存档.
第三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要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新的见解,论文内容应观点明确,材料详实,论证充分,逻辑严谨,语言通畅,注释及写作规范,达到公开发表的水平.论文完成后,经导师审阅推荐,并由学科组及学院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后,该硕士生才能参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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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格式及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应于第六学期(两年制研究生为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定稿硕士学位论文的打印件和电子文档以及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三十三条学院应向校学位办提交按时和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名单,由校学位办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院负责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审查硕士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方案.对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学院应通知学科组提出该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按规定送校内外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院应在收齐校内外评审人的评阅意见后,及时统计评阅成绩.若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应按《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进行,答辩场地应设在校内.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具体时间应由学院和学科组根据学校的规定负责安排.
第三十七条对已推迟答辩两次,仍不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学科组和学院应提出淘汰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的其他具体要求和学位授予程序,参见《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八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我校法律硕士的类别分为: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
(三)在职法律硕士,
(四)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以下简称试点班).
第四十条法律硕士学院负责法律硕士的日常培养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同培养目标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类别法律硕士研究生特点的培养方案.
学校成立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职能包含:指导,协调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校际交流与合作,审定各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法律硕士专用教材的编写,审稿和出版工作,加强法律硕士教育培养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编辑发行《西南法律硕士教育简报》,宣传我校专业学位教育的成就与经验.
第四十一条法律硕士是以特定法律职业为背景的专业学位,其目的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实务型的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研究生应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并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法律硕士(法学)和试点班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两年,其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在职法律硕士实行弹性学制,但学籍保留总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三条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最低学分数要求修满学分,并按照要求开展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或参加社会法律服务工作,在明确学位论文导师,经过论文开题,论文写作等环节后,方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法律硕士导师由本校法学二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全体硕士生导师和兼职导师组成.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学习,实践教学环节及日常培养工作实行集体导师负责制.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习,论文调查及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实行论文导师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法律硕士学院应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前确定该年级的集体指导教师.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教师,由各学科组根据其论文研究方向在第四学期结束前确定.
法律硕士(法学),试点班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指导老师,由各学科组根据其论文研究方向在第三学期前两周确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硕士集体导师可采用授课,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参观法务部门工作流程等多种灵活形式对法律硕士进行指导.
第四十七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根据各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方向所属学科,由相应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体现对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同时要体现对其法律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
在职法律硕士教学内容应以法学理论的前沿专题为主.
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应强化基础理论的系统化学习.
全日制(法学)法律硕士应围绕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以法律实务专题为教学内容.
试点班法律硕士应在系统性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的同时,兼顾国家司法考试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及要求:
(一)公共必修课,2门,计8学分.
1.政治课,2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2.第一外国语(含法律英语),2-6学分,必修课,考核方式为考试.
(二)法律实践课,分为实践教学,实务培训,专门化班三种教学形式,考核方式为考查.
(三)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门,计23—41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试点班不少于13门(含实务教学必修课),计27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四)专业选修课,5—6门,计10-12学分,考核方式为考查.
全日制,在职法硕的选修课为必选课.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公共必修课(外国语,政治课等)由研究生部负责安排.
第五十条对部分有研究潜力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学院可以引导他们参加学校科研训练项目,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并引导研究生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
第五十一条各类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的成果形式.提倡并鼓励各类别法律硕士研究生采用案例分析(针对同一主题的三个以上相关案件进行研究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进行学位论文写作.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格式及具体要求参见《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至少两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位校外专家或学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原则上应有一至两名实际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法律硕士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由该专业学位所依托的学院负责实施,其学制,课程设置,学分,导师及论文等培养要求,参照本办法关于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硕士研究生的奖,惩等事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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