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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招标代理机构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水平,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瑞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瑞安市平台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等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行为的机构.
第四条在本市及各镇(街道,功能区,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办理诚信库入库手续.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进场登记管理制度.凡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手续,建立招标代理诚信库档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诚信库申请登记表》,
(2)《诚信廉政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5)省外企业提供跨省备案表.
(6)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等,
(7)业绩证明(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8)获奖证书,认证证书(如有).
第七条凡是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交易中心签订进场协议书,协议书一年一签.交易中心根据登记表上的人员情况办理工作服务证.
第八条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将招标代理诚信库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订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招标代理义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政府采购的项目代理费可向中标人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费用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招标代理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且必须为本单位已入库登记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执业注册资格或招标师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有项目组成员提交招标文件备案时向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报备.开评标期间,经报备的项目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其代理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后)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和法人章.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公告前应向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提交完整的招标前期资料,备案的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专人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若一个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分别由两家单位完成,评标过程中涉及造价咨询内容的评分结果由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负责制度.已备案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组员必须到场,并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开标,评标现场正常有序.开评标期间,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现场的开评标相关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并对中标候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及时做好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图文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对招标代理项目实行评价制度.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实行一标一评,评分标准详见表1~表8.评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公式一:项目评价分等于招标人评价分×30%+各投标人平均评价分×15%+评标委员会评价分×15%+招标文件备案评价分×20%+开评标现场评价分×20%.
公式二:项目评价分等于招标人评价分×40%+各投标人平均评价分×20%+评标委员会评价分×20%+开评标现场评价分×20%.
平均项目评价分等于所有项目评价分总和÷项目总数.
其中,公式一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的评分.公式二适用于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一个招标项目,项目评价分≥85的,加业绩分0.3分.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加各项专项工作成绩显着,经市公共资源管委办认定的,加专项工作分2-10分.
第二十一条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行为进行考核扣分与统计,扣分标准详见表9.
第二十二条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结构,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等内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出检查评价分.每次检查评价分总分皆为20分,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平均项目评价分中扣除日常行为考核扣分,再加上业绩分,检查评价分,专项工作分,得出综合考评分.公式为:
综合考评分等于平均项目评价分-日常行为考核扣分+业绩分+检查评价分+专项工作分.
第二十四条每月统计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信息简报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考评周期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期末综合考评分排名靠前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表彰,期末综合考评分位于末位且低于8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其一年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能有下列行为:
1,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
9,对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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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12,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进场登记手续,擅自在场外或镇级(街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13,以营利为目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
14,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经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核实后,限制其三个月至一年内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镇级(街道,功能区,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承接代理业务,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比照招标代理日常行为扣分标准,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九条各镇(街道,功能区,经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在各自平台内违反招标代理日常行为的代理单位及相关情况上报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由市公共资源管委办扣除相应分数.
第三十条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瑞安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瑞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2016〕号评价标准得分素质,态度方面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遵守合同规定(0-4分)工作的责任心,积极性,敬业精神(0-4分)沟通,协调能力主动征求招标人的意见,了解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资金等方面的想法,能够提出建设性建议(0-9分)能及时有效地发挥协调作用(0-9分)专业能力合理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的技术水平(0-7分)合理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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