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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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