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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
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质量,改进工作,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第三条奖惩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既定程序,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职能科室每月根据各自分工考核后报院务会通过,考核办负责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施行之日起,凡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忠于职守,见义勇为,打击犯罪,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维护医院声誉,避免医院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损失,有突出贡献的,奖励100-10000元.
第七条在突发性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奖励个人100-1000元,集体500-3000元.
第八条举报收受红包,回扣,贪污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数额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医院,上级部门表彰的,奖励100-300元.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点名表扬的,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1000-3000元,省级500-1000元,市级100-300元.
第十条对工作中(职责范围外)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差错缺陷,把医疗风险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者,奖励100-1000元.
第十一条国家级,省级,市级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如169人才等,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重点科室奖励:获省级重点的科室,奖励5万元(科室负责人奖励30%).市级奖励2万元(科室负责人奖励30%).
第十三条对科研,科技进步奖,新技术引进奖和论文的奖励.
1,凡立项的科研,医院从其科研经费中奖励项目主持人,奖励金额为:局级立项奖300元,市级立项(包括市科技局,省各厅局)奖500元,指导性计划项目奖300元,省级立项(包括省科技厅,国家各部委)奖2000元,指导性计划项目奖1000元,国家级立项奖5000元,指导性计划项目奖3000元.
2,为提高我院科研质量,鼓励项目主持人进行科研鉴定和项目评比.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凡科研结题的,给予结余经费的5-10%奖励.凡科研获奖或引进新技术的并产生效益的,奖励如下:
等次政府科技奖新技术引进奖社会力量科技奖备注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200000元
100000元
70000元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省政府科技奖类或中华医学科技奖类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20000元
10000元
7000元2000元
1500元
1000元2000元
1500元
1000元市政府科技奖类或地方性社会科技奖类或厅医学新技术奖一等奖
二等奖1500元
1000元市局医学新技术奖一等奖
二等奖800元
600元院医学新技术奖注: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予以重奖,具体数额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对科研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医院补充.
3,所有发表的论文必须冠以"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否则不予奖励或报销版面费.对公开发表科技论文的第一作者奖励标准:在Science和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在CA,EI,SCI,ISR,ISTP发表的奖励10000元,在"中华医学会"中华系列医学杂志(含中医系统同等级杂志,连续出版物)发表的奖励2000元,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的奖励300元,在省级期刊发表的奖励100元.在以上杂志上发表论文的,报销版面费(最多不超过1500元/篇),是论着按1.5倍奖励标准奖励,是摘 要按50%奖励标准奖励.在《镇江医学》等市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只报版面费的50%.
第十四条对职务发明且授予本单位专利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奖励发明人,并报销全额费用(非职务发明专利不予报销,也不予奖励).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授权软件知识产权登记号,每项奖励2000元.超过两年未能转让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本文出处:http://www.sxsky.net/xie/070319985.html
第十五条代表医院外出或院内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操作比赛,取得前三名的,按不同级分别给予下列奖励.在其他活动中获得相应名次的,按对应等级的50%给予奖励.
类别级别等次奖励金额(元)团体奖省厅级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3000
2000
1000市(局)级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2000
1500
1000院级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500
300
200个人奖省厅级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1500
1000
500市(局)级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1000
500
300院级第一名(一等奖)
第二名(二等奖)
第三名(三等奖)300
200
100第十六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人员结业考试,医务人员院"三基"考核,成绩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七条凡符合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取得学历,医院不再报销学费,但根据其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奖励.硕士生导师带研究生期间,每月给予500元带教费,获得本科学历证书的,奖励2000元,在职硕士生给予3000元课经费,专款专用,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者奖励3000元,同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者奖励5000元.获得博士学位证书或学历证书者奖励10000元,同时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者奖励15000元.
第十八条,医院设立委屈奖,对工作过程中,受到病人,家属等无辜侵害的,视情况奖励100-5000元,医院支持职工维护正当权益.
第三章处罚
第十九条在职业道德方面.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考核,按照市纠风办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入医德考评系统.
1,以职业岗位谋取私利,收受红包以及回扣礼品等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侵占医院,病人或员工利益,经查属实,做如下处理:①全额退还,②1-5倍的处罚,③待岗1-3个月,医生停处方权3个月,④索要者加重处理.同时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卫生服务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红包"行为的处罚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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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药品供应商和职工查询,统计和提供医院药品信息的,扣罚1个月绩效工资,并给予所统计药品零售价10%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医务人员私自外出或邀请院外人员会诊,手术,经查实扣1-3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除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外,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推销,使用外带药品,器械等,扣1-3个月绩效工资,私自把病人介绍到外院诊治,给予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直至解聘.造成后果的,承担全部责任.
5,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推广和药品义卖,义诊活动,违者每人扣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
6,未经医院许可擅自以医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推广科技成果,承接服务项目或发行出版物的,给予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7,违反医保有关规定,搭车开药,检查等,发现一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私下为亲朋好友作各种检查,治疗,造成医院费用流失的,发现一次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2倍罚款.
9,工作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等,损害医院形象的,给予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直至待岗,解聘.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在病人面前贬低同事或同行,抬高自己,搬弄是非,造成医患矛盾和纠纷的,扣绩效工资1-3个月,直至待岗,解聘.
第二十条在服务方面.
1,未履行"首问负责制",对患者"生,冷,硬,顶,推"等,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300元.
2,因服务不规范,不到位,引起患者投诉的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300元.有严重后果的按医疗纠纷相关规定处理.
3,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争吵,谩骂,打人(架),吵闹滋事以及其他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行为,视情节扣100-300元.情节恶劣者,扣罚1-3个月绩效工资,直至待岗,解聘.
4,综合满意率(含较满意)门诊低于85%,住院低于90%,每低1个百分点,扣科室或诊疗组或护理单元绩效工资5%,依次类推.
5,个人被新闻媒体点名曝光(含网络投诉经查实的),损害医院声誉,发现一起扣发1-3个月绩效工资,科室或诊疗组或护理单元集体被媒体曝光,扣发月绩效工资20%,首席医师,科主任(护士长)加扣1-2个月绩效工资.医院整体被曝光,扣院长,分管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各1-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再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劳动纪律和行为方面:
1,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考试及其他活动,应出席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50元,违反考(会)场纪律,一次扣100元,无故不参加一次扣30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准确传达医院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每发现一次扣300元.离开镇江市未按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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