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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23,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中标通知书
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27.2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
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8.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服务,不得将中标项目服务转让(转包)给他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除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并负责对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9.履约担保
29.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9.3.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9.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0.合同生效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1.其它费用
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金额为中标总金额的0.9‰.
32.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总则
33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3.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33.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3.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33.6《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33.7《广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规定》(穗建法[2005]161号)
33.8本项目招标文件.
34.开标
34.1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4.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34.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35.评标
35.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35.2.2向业主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5.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5.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5.2.4.1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5.2.4.2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5.2.4.3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5.2.4.4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5.2.4.5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5.2.4.6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5.3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
36.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中超过五分之一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36.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36.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6.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7.定标
37.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37.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7.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38.开标和评标程序
38.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38.2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38.3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38.4投标文件百分制详细评分,
38.5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
39.开标细则
39.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39.2由招标人或其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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