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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网络金融的法律困境与出路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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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和偏好,为客户提供更具吸引力和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虽然促进了我国金融产业的飞速发展,但也带来了许多令人担忧的隐患.

一方面,网络模式下,金融风险和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更加复杂.另一方面,传统的金融法律监督存在巨大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传统金融法律监督主要针对以实物货币或票证为对象的金融业务活动,法律监督的市场很小,而面对开放的,自由流动的金融市场,显得呆滞和力不从心.网络金融不仅超越了地域的限制,对监管层级也是一个重大的挑战.网络金融创新造成的监管方面的问题源亟需法律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解决.

2016年6月,阿里公司在支付宝下推出了名叫"余额宝"的业务,上线仅十几天,客户数量就突破了250万,累计申购投资额超过66亿元.在余额宝效应下,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也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类似余额宝的理财产品,纷纷来争抢网络金融市场,网络金融市场十分活跃.网络金融又再一次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然而,余额宝在推出后不久后,便遭遇了"备案门"事件,引起了不少业内人士对此类网络金融产品的监管工作提出了质疑.伴随着类似余额宝等金融创新产品不断的增多,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配置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因此以余额宝这一网络金融创新产品为视角,对此类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对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网络金融创新概述

2016年6月,支付宝推出了一项名为"余额宝"的业务,余额宝上线仅十几天,就受到客户的大规模青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试图以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为视角进一步阐述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境与出路.对余额宝和与其类似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产生原因的讨论,有助我们深入了解网络金融创新所面临的问题,对于网络金融创新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余额宝的法律性质

余额宝的出现在金融领域一时掀起了巨大的浪潮,也引起了其他金融机的纷纷效仿.但余额宝的出现一开始就打上了高收益低风险的标签,以至于许多人对它的性质产生了误解.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余额宝及与其同类的网络金融产品的真实法律属性.

1,余额宝不同于"存款"

公众普遍上存在误解认为"余额宝"是高息存款,这种错误的认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首先,从余额宝的发行主体—阿里公司来说,它不具备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不可以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所以"余额宝"并不是一种存款业务.其次,"余额宝"并没有对返还本金和利息做出必然承诺.阿里公司在推出"余额宝"时候,片面强调了余额宝的高额利息,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错误性的引导.

2,余额宝的法律属性是一种货币基金

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依托第三方平台的货币基金,阿里公司在整个产品的流通过程中扮演的是基金销售平台的角色.余额宝的操作流程涉及三方主体,用户,阿里巴巴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基金公司.用户将自己支付宝中的闲置的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而余额宝中的这笔资金平时就被用于投资金融产品,而当用户需要用钱时,可以直接从余额宝账户提取.因此余额宝从本质上看是一种"T+0货币基金",即由基金公司从基金申购头寸中拿出一部分先行垫资给客户,从而实现T+0赎回.基金公司为实现T+0赎回需要储存一定的备付金,以付出垫资成本,因此一旦销量猛增,对基金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营销能力将产生巨大的考验.因此,我们更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余额宝"并非存款,是一种货币基金,是一项有 风险的理财投资项目.

3,与余额宝相类似的网络金融产品的性质

从本质上来说,与余额宝类似的网络金融产品也是一种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购买和赎回货币基金或类似基金的产品组合.所以活期宝,天天盈,生利宝等这些金融理财产品都大同小异.客户购买这些产品,实际上就是将存入的账户资金购买低风险的货币基金产品,同时还能与多家银行卡绑定并任意即时划取.此外,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的将网上支付与网上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相结合,许多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门户网站为依托进行金融创新.网上金融创新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的触及各个金融领域.

(二)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定性及其产生原因

要进行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律规制,必须解决两个先决问题,即网络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界定及其产生原因的研究.下面本文就来具体探讨这两个重要问题.

1,对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律涵义进行界定

为了保证和区别网络金融创新受监管的范围和主体,必须对网络金融创新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网络金融创新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种,其特殊性质在于以网络为载体和平台进行.对网络金融的法律释义离不开对"金融创新"的界定,而国内外关于"金融创新"的涵义有许多不同的理论.

(1)熊彼特认为,所谓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就是要把一种从来没有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进生产体系中去,以实现对生产要素或生产条件的"新组合",作为资本主义"灵魂"的"企业家"的职能就是实现"创新",引进"新组合",所谓"经济发展"就是指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地实现这种"新组合",或者说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就是这种不断创新的结果,而这种"新组合"的目的是获得潜在的利润,即最大限度地获取超额利润.

(2)大卫·里维林则认为金融创新是指各种金融工具的采用,新的金融市场及提供金融服务方式的发展.这一定义使金融创新的范围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扩

展,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和采用.

(3)而银监会刚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则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将金融创新界定为"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本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xie/070359429.html

本文对网络金融创新的定义以熊皮特的理论为基础,结合它产生的法律经济效应,将网络金融创新定义为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机会,以互联网为平台和依托,对金融要素进行新的组合,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泛指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手段,新的市场领域,新的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及管理方法等.

2,研究网络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

为了确定金融监管和法律规制的方向,对网络金融创新产原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对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本文就其与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采用经济学界较为通用的"规避监管说"."规避监管说"认为,金融创新风潮的形成是金融组织规避管制的结果.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一方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阻碍了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规制以外的盈利机会.当某一时期管制外的盈利机会足够大时,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管制就会积极投身于金融创新.当创新活动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时,管理当局就会进一步严格管制.进而形成两者不断交替并相互推动过程.也即是说,规避监管是金融创新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一种"监管—创新一再监管一再创新"循环.因此我们说,金融创新是因'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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