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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等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创建促进学习的环境,研究并理解学生,明晰目标与组织内容,提供多样的学习机会,促使学生学会学习,持续的教学反思与创新等多种"有效教学"的策略与原则,并从教学准备,教学实施与教学评价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实施"有效教学"的具体方式与方法.

7.初中各科学科基础(按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等学科分别设课)

本课程依据初中课程计划及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重点介绍有关学科的专业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并进行相应的学科专业能力训练.

具体内容与学习方式由本课程的考试大纲及自学教材规定.

8.中学各科课程与教学(按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等学科分别设课)

本课程主要介绍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各学科课程与教学理论.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初中课程某一学科的性质,特点及该学科在初中课程地位的说明,该学科的课程与教学目标要求,课程与教学设计的基本原理,课程资源开发与教材选编的基本原则与策略,课程实施与教学的策略要求及基本程序,教学模式,教学组织形式,教学与学习指导的方式与方法,教学评价的标准与策略,该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与策略,等等.

具体内容及学习方式由本课程的考试大纲及自学教材规定.

9.初中各科教学实践与反思(按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等学科分别设课)

本课程旨在引导考生在学习《初中各科学科基础》和《中学各科课程与教学》的基础上,能够依据新课程的要求组织专题研究,引导考生通过教学实践,校本研修和教学反思,明了本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与过程,帮助他们形成专业发展意识,在总结与提升个人经验的基础上,提高专业水平与专业能力.

10.中外教育简史(课程说明略)

11.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课程说明略)

12.义务教育班级管理

本课程主要介绍义务教育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与基本方式方法,指导考生参与指导中小学生学习,管理班级和组织班级活动,使他们了解义务教育班级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获得与学生直接交往的体验,获得与家庭,社区联系的经历,学会引导中小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和形成集体观念.

13.课程与教学案例评析

本课程是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教育实践课.其任务主要是引导考生应用所学理论观察,分析其身边所发生的各种课程与教学案例,以拓展其视野,提高其认识,发展其能力,特别是能掌握科学的课程评价理论与方法,具有正确的课程评价观点.

14.义务教育校本课程开发

本课程是指导中小学教师开发校本课程的教育实践课.其任务在于引导考生了解校本课程开发的理论,程序与义务教育学校开发校本课程的实践要求,以提高考生参与课程改革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形成课程设计与开发的基本能力.

15.课程设计与评价

本课程主要介绍课程设计与评价的基本理论,原则与方法,使考生了解活动课程开发的知识,学会开发校本课程及设计,指导课外,校外活动,了解课程评价特别是课堂评价的理论与技术,学会通过评价改进教学与促进学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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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小学生品德发展与道德教育

本课程主要介绍中小学生品德发展的规律以及农村学生品德形成的特点,帮助考生了解中学生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的过程,认识中学生交往的特点,理解同伴交往对中学生发展的影响,并说明了中小学道德教育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7.中小学教育管理(课程说明略)

18.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课程说明略)

19.义务教育比较研究

本课程选择有可比性的国家和有针对性的义务教育问题,以专题形式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的国际法律,区域,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年限及变化规律,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巩固率,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与保障体系,发展中国家的共性问题,可借鉴经验与改革发展方向等,以增强考生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责任感和实践自觉性.

附件2:

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考委办函[2016]59号

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2016]2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9月15日前公布开考义务教育专业,并将开考本专业的文件抄报全国考办备案.

三,"继教网")设置"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的设置工作,并将设置情况报全国考办备案."教师学习和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四,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第一期学员的注册等工作,并将学员注册等情况报全国考办备案."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见附件二.

五,2016年4月.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

全国考办联系人:杨榭,010-82520169

附件一:"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附件二: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东北师范大学,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师范处(师资处),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附件一

"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则

第一条"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为参加义务教育专业学习的学员提供学习与考试服务的助学单位.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领导,省级考办及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继教网统筹协调管理.

第二条设置学习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为出发点,以服务中小学教师为宗旨,以引导和规范教师培训机构助学,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为目标,以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理论和开放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利用,调配,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为途径,积极稳妥地建立遍布全国城乡的教师学习服务中心,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

1.其资质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教师培训机构.

2.具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远程学习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设施与条件,包括有足够带宽的网络通信资源和联网计算机,有多媒体网络教室,视频,音响设备等,可以满足学员网上学习和网考需要,保证集中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3.具有与助学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校舍,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体活动场所.

4.能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教务管理,技术支持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5.具有明确的助学指导思想,保证诚信办学,依法办学,业务上服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继教网的指导管理,保证切实履行学习服务中心各项职责.

第三章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继教网提出申请,经商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和省考办同意后,报全国考办备案.申报材料格式,填报要求可登录继教网(teacher..)进行下载.

第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继教网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并由全国考办和继教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遵循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遵守继教网有关远程助学规章制度.

2.按照要求进行招生宣传,负责学员报名,身份验证,学籍注册和电子档案的建立,及时上报注册数据和信息.

3.配合继教网开展网络远程助学与教务管理,按要求做好学员分散自学的学习指导和集中学习的组织管理.开展辅导答疑,组织学习交流,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学员自信心和自学能力.

4.向学员开放教育资源,提供上网学习的条件,保证网络畅通,提供图书资料阅览查询服务,举办各种学术讲座与素质教育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5.在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指导及继教网的管理下,组织落实学业综合评价各项具体工作,严格执行过程性考核管理制度与工作规程,确保考核质量.

6.负责做好学员考风考纪教育,严格按照"教考职责分离"原则,协助,配合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做好考务,考籍管理,为学员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学习材料供应,考试报名,成绩领取,毕业证申办等服务.

7.加强学习服务中心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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