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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认为,只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私益诉讼制度并存,才能真正建立起一套对行政机关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使执法者受到应有的约束.否则,必然出现有法难依,违法不究的局面,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没有保障.

(二)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

如上所述,近几年来全国数起知名的行政公益诉讼大案原告均遭败诉.法院认为,在这些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根据现行法律,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而上述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毋庸质疑,我国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确实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即没有授权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因此,司法实践部门简单地认为,只有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允许个人插手.

本人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不等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如此清晰,明确的规定,足以说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宪法性规范不是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而是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基本的经济,政治制度,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的规范.宪法不仅是制定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根据,也是解决各种争端的法律依据.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有人狡辩"控告"不包括起诉,那么,"控告"在一个法治社会的意义是什么如果有人讲,宪法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那无异于说宪法不是法了,如果宪法不是法,那又什么才是法呢

(三)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政治学依据

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政治学依据是民主政治的理论."民主主要表现为一种自下而上运行的权力.它是在政治管理系统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处于管理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是由公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政府领导人来代表自己的利益,并使他们按自己的意志来行使国家权力,权力的委托者(人民)有权利制约权力的受托者(国家机关),当政府不按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时,就是违背了委托者(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对其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正是基于民主政治的理论,行政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的实践非常丰富.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CitizenSuits)制度规定,公民除了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起诉,要求违法排污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还可以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敦促联邦环保局和各州执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管理.陶红英先生认为:"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已经实践了二十多年,从实践效果看,它确实有助于阻止将污染物非法排入环境,还经常迫使环保局参与诉讼,从而推动环境管理,而且,通过诉讼,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又完善了环境法制."

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Denning)在布莱克本的案件中说:"任何有责任感的公民,在他认为法律没有得到应有的执行时,都有充分的利益要求法院审理他起诉的案件."英国公民布莱克本曾多次为了某种公众关心的事到法院诉讼.例如:布莱克本先生为淫秽出版物问题起诉到法院.他说,他和他的妻子是出于对他们5个孩子的关心而来法院起诉的.有人认为布莱克本先生没有充分的利益来法院提出起诉.对这种观点,丹宁院长作了反驳.他说:"如果公共权力机构犯了误用权力罪,谁可以来法院进行起诉呢布莱克本先生是伦敦公民,他的妻子是纳税人,他的儿子可能因看色情影片而受到不良的影响,如果他没有充分的利益,那么任何其他公民也就没有这种利益."按照法律,警察局在履行其执行法律的职责时,享有法院不加干预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问题是,某些警察不去履行其职责,这时法院就要出来干预了.丹宁的论点开创了"人人"一词的新解释,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司法制度中,就是人人都有起诉权.这里"人人"包括个人,团体和党派.他们有权向有关法院提出法律救济,即申诉,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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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主席在1998年12月19日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护人权."本人认为,支持人民掌握和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依法治国的社会条件下,应当有恰当的法律途径,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失为具有操作性的重要办法.

二、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公益诉讼活动有助于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执法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的人治局面

李步云,陈贵民先生讲:"权力的分立与权力的制约是法治的支撑点,离开了这点,极容易形成权力集中而置法律于不顾的人治局面."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在我国,行政机关依法对诸多社会活动享有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我国社会的正常秩序是通过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性的,直接的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调控和维护的,只有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地,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正常以及人们享有的各种权利.但行政权力不仅有不断扩张,膨胀的趋势,而且又有萎缩的趋势,出现了较多的执法盲区,致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江平先生指出:"中国法律制度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如果某一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的执法机关,那么这部法律就会变成无人管的法律,必然得不到应有的贯彻,如果规定特定的执法机关,那么该执法机关就将从立法中获得特殊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可能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权,就可能成为谋取私利的权力.立法和执法的这个矛盾,本质上是法治和人治的矛盾."江平先生在这里所讲的执法机关的特权问题,急需通过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加以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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