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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促进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充分调动教师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展和繁荣我校的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全面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学校决定设立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校社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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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校社科基金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第三条申请者应是我校在岗的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有独立承担科学研究的能力,时间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际的研究工作,所申报的课题除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外,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和专业建设有密切关系.
第四条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校社科基金各类项目中的一项.正在主持校社科基金项目者,不能申报校社科基金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者,不能以同一课题再申报校社科基金.
第五条申请者填写《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按照"依靠专家,科学民主,鼓励创新"的评审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并召开校社科基金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七条资助经费只用于实施项目的调查/统计/分析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
第八条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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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资助项目成果出版或发表,均应标注"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字样,未标注者不在结题成果范围内.
第十条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学校,则应归还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计划完成两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未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可申请延期半年),三年内不得申报校社科基金项目,并追回部分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二章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第十四条资助期限:3年.
第十五条资助额度:每项资助5-10万元.
第十六条经费划拨:项目立项后,先划拨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完成目标: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限内,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两项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同方向(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资助,
[2]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着,
[3]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权威核心刊物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权威核心期刊论文包括CSSCI来源期刊中排前五位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4]第一署名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
[5]依托该项目争取到进入校财务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三章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应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较大应用价值.重点资助具有新的学科生长点或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研究课题.
第二十条资助额度:每项资助3-5万元.
第二十一条经费划拨:项目立项后,先划拨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完成目标: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限内,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两项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
[2]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核心刊物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权威核心期刊论文包括CSSCI来源期刊中排前五位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
[3]第一署名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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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托该项目争取到进入校财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第四章一般项目
第二十三条资助对象: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近两年科研成果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校内在岗教师.
[1]在权威核心刊物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论文篇数多者优先资助),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相关学术着作1部(专着是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优先资助),
[3]相关研究成果获省级(部)级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且名列前3位,
[4]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4篇,其中至少有1篇被CSSCI检索收录.
第二十四条资助期限:2年.
第二十五条资助强度:每项资助1-2万元.
第二十六条经费划拨:项目立项后,先划拨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七条完成目标: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限内,应达到以下目标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同方向(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资助,
[2]至少达到申请条件中关于成果条件规定的任两条及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科研形象,凡在校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校社科基金项目验收未合格或被终止,其剩余经费或追回经费将纳入学校下一年度社科基金经费中.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校社科基金专项账户,每年按预算划拨经费,由科技处按资助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校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中期和结题检查结果实行校园网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大连理工大学
20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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