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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
科研成果奖评奖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省第十一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成果奖")评奖工作定于2016年5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研成果,包括社会科学领域内的专着,教材,译着,志书,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经验收合格的国家,省部级课题,论文(含译文)等.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凡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完成,并属于下列范围之一者,可以申报参评省社科成果奖:我省作者在国内合法出版,且第一次印刷的专着,教材,译着,志书,工具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译文),研究报告(含调查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经验收合格的国家和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含全国性学会下达并组织验收的课题,省科技厅软科学课题,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长基金课题,高层次人才特助项目)等研究成果及虽未公开发表但已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用(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可申报参评.
第五条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科研成果,其内容侧重于社会科学的,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我省作者同省外及国外作者合作的研究成果,我省作者为主编或第一署名,可申报参评.
第七条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着作只能整体申报,出版时间以最后一卷出版的时间为准.丛书不能作为单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其中独立完整的着作可单独申报.以书籍,期刊的形式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报告仍以研究报告类申报.
第八条同一作者,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着作申报.多作者的论文集不能作为着作申报,但是其中的单篇可参加论文类申报.
第九条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由第一署名人提出申报.
第十条成果如果署有顾问,主审,主编,编委等,该成果申报权归成果着作权人所有,成果以单位为作者署名的,只能以署名单位申报,成果为课题组完成的,只能以课题组署名申报.
第十一条成果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的符合第四条条件,但其作者在申报开始前已去世或调离本省的,可以参加评奖,其中去世作者成果由其着作权继承人申报.
第十二条省外作者以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内容的成果并符合第四条条件的可申报参评.
第十三条着作类成果作者姓名及出版时间,以该着作出版的版权页的署名和成果出版时间为标准.
研究报告类成果作者姓名及发表或采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和成果载体的具体出版日期或领导签批或被采纳的具体日期(课题以验收时间)为标准.
论文类成果作者姓名及发表时间,以该成果的署名和成果载体的具体出版日期为标准.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凡已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获得国家和省"五个一工程"奖,文艺奖,优秀图书奖等的成果.
(二)着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成果.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成果.
(四)省级领导(含不在职)的成果.
(五)文艺作品,新闻报道,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汇报,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每人只可申报一项成果(独立完成或本人第一署名的成果),同一集体(指单位或组织)署名的成果只可申报两项.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在省委领导下,成立省评奖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党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社科院,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担任.省评奖领导小组职责:组织评奖工作,审定评奖实施细则,聘请评审专家,审批获奖名单等.省评奖领导小组下设省评奖办,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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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省评委会为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省评委会职责:成果终审后提出拟奖励成果建议名单,审定复核委员会人员,奖励成果等.
第十八条省评奖领导小组授权市(自治州)社科联,贵安新区,省社科联所属社团,省直科研,教学单位组建成果申报点.
成果申报点的职责是:接受成果申报,进行资格审查,汇总申报成果,上报省评奖办.
第十九条成立15个左右省直初评推荐小组和9个市(自治州)初评推荐小组.
初评推荐小组的职责是: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评选出进入学科组的成果.
第二十条省评委会下设九个学科组:哲学/政治学组,基础经济学组,应用经济学组,管理学组,法律/社会学组,民族/文化组,语言/文学组,历史/文献组,教育组.每个学科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七人组成,组长聘请省外专家担任.学科组评委原则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青年评委占有一定的比例,学科组应用性成果比重大的,评委中的实际工作者应占一定的比例.
学科组的职责是:根据省评奖办下达的各类成果奖项等次指标,按评审程序对本学科成果进行评审,向省评委会提出拟奖励成果及等次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省评委会对拟奖励成果及等次建议名单
进行评审,提出省社科成果奖拟奖励成果建议名单报省评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本次评奖设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拟奖励成果的异议进行审查.复核委员会由与本次评奖无利害关系的社科界专家3-5人组成,成员由省评奖办提名,省评委会审核同意.
申报方法
第二十三条申报者必须按要求填写《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并提供成果原件,其中着作类提交原件4部,研究报告,论文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3份,同时提交成果的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课题成果须提供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并在申报时交原件审核.
第二十四条省社科联所属社团会员作者可直接向所在团体申报.
省直科研,教学单位作者可向所在单位申报.
各市(自治州)作者向本市(自治州)社科联申报.
贵安新区作者可向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申报.
省外作者直接向省评奖办申报.
成果申报点及联系人名单在省社科联网站(gzskl.gov.)发布.
评奖程序及方法
第二十五条省评奖办对各成果申报点受理的成果进行资格复核,并在省社科联网站(gzskl.gov.)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省评奖办负责组织省直初评推荐小组的初评工作,市(自治州)的初评工作在省评奖办指导下,由各初评推荐小组采取交叉评审的方式进行.各初评推荐小组根据省评奖办下达的推荐数额,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奖标准以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推荐.在《中国社会科学》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社会科学学科专刊(如《经济研究》,《法学研究》等),《新华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的成果,可不经过初评,直接进入相应学科组参加评选,并且不占用成果所在初评推荐小组应推荐数的名额.初评推荐出的成果,须由初评推荐小组在其《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奖申报评审表》上填写评语.
鉴于省直初评推荐各小组存在成果的不均衡性,可能导致部分优秀成果不能被推荐出来,初评工作结束后,省评奖办将根据评选情况组织复审,复审评委由有关初评推荐小组组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省评奖办将初评推荐小组推荐的成果集中,指定贵州省图书馆作为查新机构,进行查新,查重和作CIP核字号验证.查新机构负责撰写查新报告书,统一交省评奖办.查新结果作为学科组和省评委会评审的依据之一.论文或研究报告类成果重复率超过15%,着作类成果重复率超过30%或CIP核字号验证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入学科组评审.
第二十八条各学科组根据省评奖办下达的评选奖励成果及等级的控制数额,按评选标准并参考成果的查新结果等,以民主评议并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拟奖励成果并提出等次建议.
鉴于各学科组存在成果的不均衡性,学科组评审结束后,省评奖办将召开各学科组副组长会议,对各组成果进行横向比较评议,对落选的成果进行复审.最终形成拟奖励成果及等次建议名单.
第二十九条省评委会举行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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