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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八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监理人应为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有关保险.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监理费总额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原因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导致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九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工程财政结算完成,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四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费

第四十六条监理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委托人不另行支付监理费: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四十八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费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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