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类论文范本,与副高级工程师职文学校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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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方案,防洪防台预案,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环境评价报告或水雨情和工情资料收集整编等2项以上(主要参与3项以上),经验收合格,(6)主持完成水行政许可,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成效显着,
(7)主持完成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3项以上,成效显着,
(8)主要参与编写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制度等1项以上,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或主要参与制订区域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工作方案或改革办法等2项以上,被当地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施行,
(9)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项目1项以上(主要参与2项以上),成效显着.
2.从事工程师工作期间,撰写以下着作,论文之一: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着或译着(3万字以上),
(2)从事区域水利管理的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署名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从事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的人员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报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以上工作业绩,工作成果,论文论着,申报者均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水利工程",包含防洪,防台,排涝,供水,灌溉,水电,水土保持,围垦,环境水利,水运,河口海岸工程等水利相关工程."区域水利管理"是指承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利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着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一)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二)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三)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五)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六)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七)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土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二十条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评委会办公室在相应的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申报参加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曾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点江河"是指我省八大水系干流和主要支流.
(二)"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三)"主要贡献者"是指项目主要研究设计,施工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
(四)"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五)"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生产运行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六)"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七)"主要参加者","主要技术骨干","主要参与"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八)"市厅级"指省辖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部级归口部门对应的市,厅,司(局)级,"县(市)级"包括县本级以及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经委,农委(办)等.
(九)"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着,译着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铅印,油印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十)"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十一)"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二)"有指导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学习的经历和能力"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十三)"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
(十四)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着各条件中2项超过50%(含)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1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1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2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
(十五)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六)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四条本评价条件将申报的水利工程专业划分为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行等4个不同的工作性质.一人兼多个专业岗位的,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专业资格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的总体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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