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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职称晋升参评科研成果
审核认定办法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晋升时,提供参评的科研成果(或科研项目)须经科研处审核认定.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客观公正,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现将有关科研成果认定的具体事项重申如下,请各有关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一、科研成果的审核认定
1.论文
(1)提交认定的论文必须是在任现职期间,以我校名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刊物应具有CN或ISSN刊号.凡在无刊号或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对新调入人员按照调入前,后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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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刊物的认定,严格依据市教委印发的《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津教委职改[1999]4号)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执行.另外,在核心刊物的增刊(专刊或文集)上发表的文章按一般刊物认定,对在增刊(专刊或文集)上发表的文章认定时应予注明.非法出版物不予认定(详见人事处网页所公布的有关文件).
(3)凡自然科学论文被《SCI》,《EI》,《ISTP》,《ISR》收录,须提供由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研究中心等同类机构出据的检索报告,社会科学论文被《SSCI》,《A&,HCI》收录的文章,须由北京图书馆等同类机构出据检索报告,否则不予认定.科研处已有检索报告的论文,则无需另备证明材料.
(4)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天津日报》(理论版)的文章一般不少于2000字,其余各报不予认定.
(5)对确因保密不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所在单位应按照《天津师范大学科技保密规定》,对其论文的学术价值给予客观的评价并出具证明后认定.
(6)论文必须提交原件审核认定,复印件概不受理.
2.着作
(1)提交认定的各类着作(包括电子图书)必须是经正式出版社公开发行并具有ISBN书号和条码的着作,内部讲义及无书号,条码的出版物均不予认定.
(2)对着作中本人承担的部分,按照书中注明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3.项目成果
(1)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予以认定.教改项目及其成果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以学校名义或校属公司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已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给予认定,凡未经登记以个人名义参加外单位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不予认定.
(3)项目成果的认定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等结题材料,部门开据的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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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故延期取得的项目成果,认定时应标注"延期"字样.
4.科研奖励
(1)以我校名义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常设奖的成果予以认定,非政府常设科研奖不予认定.经科研处备案,以个人名义参与外单位工作并获得政府常设科研奖励予以认定.获得我校"科研奖"的成果按校级奖励认定.
(2)科研奖励认定时需提交《科技奖励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二、科研项目审核认定
1.需认定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署有天津师范大学字样的《科技合同书》,《科研计划任务书》,《协议书》或《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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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纵向课题.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校将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级别予以认定.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不予认定.无故延期一年以上的项目将不予认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任务下达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认定时需标注"延期".
3.横向课题.以我校名义或校属公司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课题(不包括工程项目),必须签订《科技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并按期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和经费转入学校后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三、其他事项
1.各院系职称晋升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报送科研处认定的材料进行预审.科研处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只对单位不对个人.请各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次科研成果的认定组织工作.
2.认定受理时间:2016年10月7—8日,每天上午8:00——下午5:00全天服务.文科办公室联系:23766335,理科办公室联系:23766336.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圆满完成本次职称评定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
科研处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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