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文密级分类,学位文密级填写明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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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单位采访涉密会议及与会人员,必须经主办机关单位批准.宣传报道涉密会议应当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涉密会议会场通讯设备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会场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开会时会场内不得使用移动,对讲机等无线通信工具.涉密会议不得采用会议形式召开.确需以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在具有加密技术措施的通信网络上进行.
涉密会议场所的选择:涉密会议要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召开重要涉密会议的场所应事先对会场以及扩音,录音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五、新闻出版保密管理
各类新闻出版形式的基本保密要求: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新闻出版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是要了解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是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和新闻自由与保密发生矛盾时,要能够正规处理新闻出版工作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点,三是对采访中所接触到的秘密事项,要自觉保密,不能擅自扩散,四是在采访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保密事项,应当通过内部渠道反映,五是不能擅自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密刊物中的内容编人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和书刊之中,六是对公众网上可能涉密的信息不得转载,七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新闻采访的保密要求: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信息,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后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公开发表涉密资料的保密要求:凡属于国家秘密的计划数字,统计数据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公开发表.
涉密会议或其他活动的新闻采访: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检查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个人投寄稿件和作品的保密要求:个人拟向境内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查.
个人向境外投寄稿件和作品的保密要求: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除遵守前条要求外,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也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查.
六、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涉外活动保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在我国境内或者境外的任何地方与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交往中,遵照我国保密法规,制度,所进行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活动.
涉外活动保密原则:内紧外松原则,内外有别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有利对外交往原则.
重大涉外活动前的保密工作:①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严格保密措施,对拟对外提供的各种资料事先要进行保密审查.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物品,②召开与本次外事活动有关的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在布置工作,交代任务的同时宣布保密制度和纪律,提出保卫,保密要求,③划定并检查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及时处理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④确定洽谈,翻译等接待人员名单,统一洽谈口径,严格保密范围,把握分寸,切实做到不该说的不说,⑤弄清来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目的,预测其可能提出什么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策准备,防止其钻空子,诱,套我秘密,⑥确需提供,介绍的秘密事项,按照"有领导,有控制"的原则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确定介绍的程度,做好保密处理等,⑦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国公民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的内容:①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③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④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⑤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⑥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⑦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的保密规定:参加或,举办国内外各类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①对参展或进行表演的技术项目,须报请省科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批准,②对可能被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丧失或者削弱我国在该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和优势,影响国家科技实力,影响其技术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科技项目和产品,不得参加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③未经批准,不得将尚未公布的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措施,计划,统计数字和生产技术资料等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
外宾进入我涉密单位的保密要求:①必须佩戴胸卡,离开单位时退还,②不得将录音,摄影器材带进涉密单位内部,不得记录我涉密事项,③须由我方专人陪同,按预定线路及范围进行,不得自行到工作范围以外区域活动,④未经批准,不得将我方提供使用的秘密资料带走,⑤一般不得使用我内部,⑥遵守我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外提供资料的基本程序:向外方提供资料,应严格遵守五项基本程序:①审查拟提供的资料是否必要,合理,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②对已确定需要提供资料进行保密审查,③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④确需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⑤经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应按照国际经济合作通行惯例,依法办理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手续.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审批权限:①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②机密级资料,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其中,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③秘密级资料,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所涉及的地,市级以上(含地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其中,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④涉及军事,军工方面的国家秘密资料,须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审批.
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的保密要求:受境外组织,人员委托进行社会统计调查,必须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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