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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虑进去,招标代理可以按照本须知第20.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标文件的语言
11.1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使用其它语言的书面文件,但应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文,一旦出现差异或矛盾,应以中文文件为准.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12.1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述文件:
(1)投标(2)投标保证金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方案
按照长春市建设工程要求及有关规定的投标报价
(5)资格审查资料和文件
(6)以及根据本须知要求投标人填写和提交的所有其它资料.
13.投标价格及计价方式
13.1本合同是为本须知第1.1款中所述的全部工程而制定的,工程投标报价以现场踏查和采购人提供的项目施工内容为依据.
13.2本工程造价的确定,以施工图纸为依据,采用长春市建设工程的计价办法,并履行投标人对工程造价提出优惠报价的承诺而确定工程造价.
13.3按投标截止期二十八(28)天前的规定,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关税,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单价,价格及投标价格中.
13.4固定价格合同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以细目总价填报的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并不因劳务,材料,机械等成本的价格变动而做任何调整.
13.5报价计算依据: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施工条件,长春市建设工程定额及当期材料调价文件.
14.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14.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单价和价格,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知前附表第项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
15.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可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这种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在延长期内,应满足本须知第16条的全部规定.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提供-份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项所述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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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3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合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
16.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最迟不超过第15.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二十八(28)天(不计利息).
16.5承包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承包人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不接受按第27条规定对其投标价格的修正,(3)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①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②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17.投标人提出的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8.1投标人须编制由本须知第12条规定文件组成的投标文件正本一套,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要求的份数编制副本,与投标文件一起装订并相应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或书写,并视情况由根据4.3(1)或4.4(2)款授权的签署人签署.凡有增加或修正之处均应由签署人小签证明.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招标代理和采购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小签证明.文件需法人或授权人小签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和-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一览表应单独密封一个信封以便开标是唱标.
19.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防水,不宜破损的材料.
(1)写明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招标代理的名称和地址,
(2)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合同名称和编号,
(3)标有:在本须知前附表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能启封的字样,以提醒注意.
19.3除19.2款要求的标识外,在内层包封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当根据第21条投标文件被宣布迟到时得以原封退回.
19.4如果外层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20.投标截止期
20.1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送达招标代理.
20.2招标代理和采购人根据本须知第1条的规定可以发出补遗书,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代理和采购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2.迟到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代理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投标人可以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之前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22.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在内层和外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期后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与原投标有效期或根据本须知第15条延长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根据本须知第16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23.开标
23.1招标代理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包括打开按本须知第条递交的修改和/或撤回通知书,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
23.2首先打开标有"撤回"字样的包封并宣读其内容.按本须知第22条已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3.3
23.4招标代理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是否有谈判保证金等.最后由监督人签字确认.
24.评标过程保密
24.1在宣布授予承包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人试图对评标过程或授标决定施加任何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招标代理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包括单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按照本须知第27条的规定对招标代理在评标时发现的计算错误所做改正的确认除外.
26.投标文件的审查与响应性的确定
26.1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代理将首先确定每份投标文件:
(1)是否满足本须知第3条所规定的合格性标准,
(2)是否正确签署,
(3)是否提交了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4)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26.2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显着差异或保留.所谓显着差异或保留是指:
(1)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2)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代理和采购人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3)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代理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错误和改正
27.1招标代理将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招标代理改正计算错误的原则如下:
()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致时,以文字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致时,通常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除非招标代理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填报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招标代理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投标文件的投标.在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根据第16.6(2)款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评标的原则和标准
28.1评标原则:
(1)评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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