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博士相关论文范文,与上海交通大学生学术规范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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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内(研)[2016]17号
第一条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以及已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3.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或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上海交通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同时,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第二章学术引文规范
第五条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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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以及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的存在形式,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三章成果归属及署名规范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交通大学.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第九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条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未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署名.
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署名权.
第十一条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十二条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导师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四章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范第二条所列举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十五条校学位办公室接到违反学术规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十六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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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事项,院系应在调查之前通知涉嫌学术失范行为人员,如有可能,也应及时通知举报人,投诉人.涉嫌学术失范行为人员可向调查小组提供书面材料进行申辩,也可要求学院及调查小组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涉嫌学术失范行为人员所在的学院,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应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学院依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九条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人档案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处理决定的传递交接需记录在案.第二十条在学校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程序如下:
1.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
2.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认定原处理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核查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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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之日起,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由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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