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方面论文范文集,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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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负责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接收血样后转送至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5).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当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6).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当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25%,(3)反复出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临床症状,(4)母亲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时间不足4周.复方新诺明用药方法,停药指征及注意事项等详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手册》.
(五)为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全程,足量)的治疗,以治疗孕妇的梅毒感染和减少梅毒母婴传播.根据孕妇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对孕妇是否感染梅毒进行诊断,并对感染孕妇给予相应的规范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应当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于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应当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当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也应当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应当进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应当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梅毒螺旋体经血液,体液母婴传播的危险,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
3.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
4.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随访与感染状态监测流程见附件8),并记录相关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且滴度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或暗视野显微镜检测到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IgM抗体检测阳性的儿童诊断为先天梅毒,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阴性或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的儿童进行随访,对随访过程中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由阴转阳或滴度上升且有临床症状的儿童,或者随访至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仍持续阳性的儿童亦诊断为先天梅毒.对诊断先天梅毒的儿童给予规范的治疗(治疗方案见附件7),并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低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但有先天梅毒临床症状的儿童,应当先给予规范的治疗并随访,18月龄时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者诊断为先天梅毒,上报先天梅毒感染的信息.
该文来源:http://www.sxsky.net/xie/070524221.html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七)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三,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卫生部妇社司牵头负责全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医政司负责协调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相关诊疗工作,疾控局负责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规财司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部门牵头,医政,疾控,规财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抓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承担全国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配合卫生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负责全国相关信息的管理,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各省,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本辖区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工作督导与检查,进行人员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符合本地区情况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工作及服务流程,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的管理,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等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艾滋病,梅毒相关检测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承担孕产妇及其儿童的艾滋病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病毒载量,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严格规范相关药品,试剂,特别是乙肝免疫球蛋白的存储和使用,保障其安全的使用和有效性.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四,技术保障
为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保障各项干预措施的规范落实,各地区应当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技术,加强普遍性防护,减少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一)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和人员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产科及实验室的建设.
有计划地开展国家,省,地市,县,乡村的逐级培训.所有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都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二)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检测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检测服务,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加强实验室管理,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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