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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参赛规定折算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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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六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一,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采取培训机构资质准入制:
1,由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定期确定符合条件的优质网络培训机构进入江苏市场,
2,各市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省确定的入围名单中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网校.
3,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公布经确定的网络培训单位并与之签定准入合同,各市县(市)负责选择一家(含)以上的网络培训单位进行合作,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网络培训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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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七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不同层次会计人员教学培训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不予给其办理换发新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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