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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教育类有关论文范文,与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文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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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国际学生家属来华,应当按照中国签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签证.

国际学生及家属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已持短期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下的,应向拟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学习类签证.

已持短期学习类签证,非学习类普通签证入境的,或已持非学习类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除外)在华的外国人申请到中国学校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或变更学习类居留证件.

除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国际公约及中国有关法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如需到中国高等学校学习,应当持本国政府或者本国驻华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办学习类签证.有关人员已在中国境内的,应当持上述照会向外交部或者省级以上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改办学习类居留证件.已在中国学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获得外交特权或豁免,拒绝办理或者无法办理上述手续的,中国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中国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该国际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初等,中等教育的中国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内)学习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派人随团并担任国际学生在中国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离境.

中国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学习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的国际学生来华后必须购买由本校认可的,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产品,保险内容和保障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国际学生,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其在境外或者来华后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为未成年的国际学生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在中国学校学习的学生,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的,中国学校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应当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如需继续在华停留或者居留的,应当到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种类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国际学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原学校的,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死亡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培养质量监督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国际学生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负有国际学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教育,公安,外交等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际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学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接受委托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可取消委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招收国际学生未备案的,

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或者招生简章有虚假宣传的,

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对已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国际学生,未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的,

违反课程设置和教学语言规定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

中国境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国际学生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和管理,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外交,公安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联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00年1月31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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