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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国试点政策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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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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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差额征税政策的变化
(一)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111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37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
(一)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111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1)37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删除了旧政策第(五)款规定.
(2)37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全国"营改增"后,除铁路运输外不再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铁路运输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7%扣除率的政策不再执行.
1.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111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37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三)全国"营改增"后,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票,不再实行征3%扣7%,开始实行征3%扣3%.
1.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1)111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111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37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行业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一)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111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37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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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服务范围发生变化(为适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而进行调整)
(一)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111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二)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37号文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注:新政策将"广告设计"纳入了"服务设计"范围内)
五、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的变化
(一)旧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7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一条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111号)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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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政策规定(适用时期:2016年8月1日以后)
37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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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增值税.财税〔2016〕53号的相关规定从8月1日起废止.
说明: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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