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学文范文格式年度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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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性,资金也是通过网络转账划拨的,其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无法确定.2.网络借贷管辖法院的确定
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主要是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为基础的,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全球性,传统的以物理空间确定的管辖制度已不再适应虚拟网络空间的法律纠纷,因此,对于网络方面的法院管辖权须重新认定.
在通常的合同纠纷中,可以以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但在涉及网络上订立合同的案件时,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一般难以确定,但是网络空间是可以确定的.即使网络空间的住所,财产无法确定,但网络空间的服务器,域名,网址,网络公司的注册地可以确定,这些确定性的因素就构成了网络环境下法律管辖的物质基础.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另一方当事人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法院则要审查其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本院具有管辖权,不管其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都可驳回其异议申请.如果本院没有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所提的法院有管辖权,则要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这被称为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若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被称为应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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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借贷电子数据的收集
1.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
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数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数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是指有客观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是能成为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特殊性.一般,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加密解密的可能.电子数据能否被法院接受.电子数据的性电子数据的形式必须是的.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因此,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2]第66条规定:法官应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客观地判断,审查各证据之间的联系.[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审查时,也应遵循同其他证据一样的标准,从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来进行审查,全面客观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从而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
(三)网络借贷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要件
网络借贷虽然是借贷合同在网络上签订的一种形式,其合同成立仍需要确定要约和承诺.何种情况可视为要约网络借贷中贷款的一方向借款的一方申请借款的行为,包括贷款人在填写借款申请时所登记的资料,要借出的金额,利息,还款日期,借款用途等信息都可称为要约.当然,要约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要确定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借款的一方必须具有借款资格,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贷款的一方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则要看借款人对贷款方的审核,或者经过一定的认证,才具备贷款资格.其次,贷款人发出借款申请并表明借款用途,可以认为其具有明确的借款目的性,并且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如利用借款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样的要约是不被接受的,或者说是不合法的.最后,贷款一方向特定的借款人或法人发出,而不能向任意的人发出,这可以认为要约的主体特定.此时便可以看作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了要约.而贷款人在对借款申请的审核,批准可以看做是对要约的承诺.如果贷款人对申请人的要约直接进行批准,可认为贷款人已承诺.若贷款人未对现有的要约全部批准,而是部分未批准,贷款人和借款人有重新协商的部分,这可能就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借款人一旦在一定期限内审核通过借款申请,承诺到达借款人,意味着借款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合同生效需要一定必要的条件.网络借款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适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公德,不违背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借贷合同即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互负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贷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便有向借方支付借款的义务,而借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保证人,担保,支付利息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
三,本案的解决
(一)本案应由协议管辖的法院管辖
根据法院的调查,本案中阿里小贷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实际营业地,服务器均在杭州市,但是分属不同的区,公司法人注册登记地在余杭区,实际营业地在滨江区,服务器和支付宝公司均在西湖区.以上皆可看作是网络借贷中诉讼管辖的连结点.网络借贷的连结点还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公司所在地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地点.
如果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借贷双方提前就某一项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了管辖法院,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一致的管辖法院,则称之为协议管辖,原则上,只要协议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与合同的发生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认定为有效.由于原告阿里小贷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在杭州市滨江区,由于网络签订合同的在线性,导致网络合同的签订地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解释,可以认为原被告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以上协议管辖的要求,可以认定为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被告在异议期限内并未对协议管辖的内容提出异议,可认为协议管辖有效.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前提也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这一款的规定也说明了本案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本案的电子数据具有证明效力
2016年《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把电子数据归为一类合法的证据.本案中的电子证据或者是在网络上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回单,明细,还款记录以及确认身份扫描的电子版证件,在诉讼中,要根据这些电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进而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资格和证明力.本案中原告的电子数据在输出收集之后,提交法庭之前都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审查.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等证据比同类的未经过公证的其他证据更具有证据效力,但有其它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本案的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具有证据的资格.
本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毋容置疑,但是具体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方面却面临着很多问题.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由于网络中的双方不是见面交易,交易各方真实身份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身份,这就要用到电子签名.本案的证据主要是原告阿里小贷公司提供的双方在网络中签订的借贷合同和在贷款交易中的各类交易明细.原告在提起诉讼前,便对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涉及交易详情的记录进行了保存,并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保全.
(三)本案的责任承担
1.本案借贷合同的履行
在双方借贷合同成立后,贷方阿里小贷公司通过其交易明细证明了其在授信期限内已向被告郑某支付了9笔借款,共计3500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在国家规定的利息范围之内,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原告并未预先扣除利息,而是在给付被告借款后另行计算的利息,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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