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学文范文格式年度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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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发函通知了被告,在催告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原告有权利宣布最后两笔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贷款通则》规定了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6]根据此规定,可以认为原告有权利宣布最后两笔贷款提前到期.以上可认为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并履行了通知和催告的义务.被告在还款期内除了支付了被告24222元的利息,并无其他还款记录,说明被告在借贷合同发生后,在原告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并未依约偿还贷款.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履行中的其他行为也符合合同的约定.由此可认定,原告依约实际履行了合同,且遵循了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而被告并未全面履行合同,只归还了其中的少部分利息.
2.本案的违约情况
由于本案案情比较清楚,原告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给予了对方借款,在被告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进行了催告行为和通知行为,可以视为已完全履行了合同,并无任何的违约,被告在接到原告催告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可以认为被告一方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明确作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都视为违约,贷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由此可知,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本案中被告方既不还款,也不提出异议,是典型的默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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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借款一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贷款通则》也规定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金和本息.[7]这都说明了债务人要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还本付息.
3.本案对违约责任承担的判决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查双方的网络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确认其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四倍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法律还规定,对于逾期不按时归还本息者,借贷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罚息,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即可.本案中阿里小贷公司和郑某签订的网络借贷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日利率0.047%,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和罚息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合同订立后,原告方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约定的给予贷款的义务,按时向借款方支付了贷款.被告方在对方完全履行了义务后,拒不履行自己还本付息的义务,可以认定被告在此次交易中严重违约.经过庭审,查清案件事实之后,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阿里小贷公司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日利率0.047%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到实际还清为止,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限的50%计算.
四,对网络借贷诉讼的建议
(一)扩大网络借贷中管辖法院的范围
对于借贷合同纠纷,我国可管辖的法院比较有限.我国的法院规定了协议管辖"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8],法院在实践中并不认可口头协议中约定的法院管辖权,与实际争议没有联系的地点所在的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
由于网络借贷地域的广泛性,如果可管辖的法院更多的话,有利于此类网络诉讼纠纷的解决.除了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之外,还可以像特殊地域管辖那样扩大管辖的选择空间,这样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即使该财产与借贷合同本身并无密切的关系.这样,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中,可以更方便地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中保全,保护被违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电子数据收集的立法保障
电子数据的收集不能只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行收集,因为此种收集的过程很难规范.由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一般人很难胜任,可以参考鉴定机构的设定,组建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这样的专门机构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只要其具有法定资质,有关部门就可以赋予其资格,供当事人选择.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专业性数据,也可以像其他证据一样,聘请专家在法庭上予以说明.同电子数据的公证相比,此类机构更具有专业性.因为公证的对象很多很宽泛,而此类机构只针对于电子数据.这样,就能保证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专业性.
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不同类别的电子数据,其收集过程也不同.法律应界定合法与不合法的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例如被篡改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暴力手段等侵害人身行为取得的电子数据应绝对予以排除.还应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财产权益的行为无效.
(三)建立对网络借贷违约行为的防范机制
通过保证人或设定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网络借贷中的双方,不像传统的借贷那样,各方都有明确的住所地,网络借贷中一方一旦违约,可能无法找到违约的那一方,这就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对违约的情况作出防范,才能在违约出现后,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或设定的担保可以通过在网上扫描其证件,如担保人的证件,担保人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在网上可查的,通过网上查询来确定其真实性,进而在网上签订担保合同,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借款人不予还款的风险.
建立全国联网的财产查询机制.建立全国联网的财产查询机制,胜诉而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一方就可以凭借判决的内容,查询对方隐匿的财产,甚至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当然此过程是非常严格和保密的,而且有严格的程序和步骤.这样有利于实际纠纷的解决,打击一些"老赖"拒不还钱的恶习.
建立异地的强制偿还机构.对于财产权益的执行只能是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网络借贷地域的广泛性,诉讼法院和财产所在地法院很可能不在一处,这就导致了很多情况下,网络借贷纠纷发生后,违约的一方不是尽快设法还款,而是携款潜逃或转移,隐匿财产.由于诉讼的法院不可能立即对违约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或查封财产,这就导致了网络借贷中违约的一方不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在违约状况发生后,仍要设法逃避还款义务.对此,建立网络借贷的全国联网机制,确保异地财产进行偿还是很有必要的.即使财产在异地,也有对财产实行强制措施的机构,这样可以保证财产的实际偿还效果,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搜遍所有文库,关于网络借贷诉讼方面的资料寥寥无几,有单独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成果,也有单独关于网络诉讼管辖权的和关于网络电子合同成立方面的着作,笔者通过广泛的阅读,根据传统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认真归纳,总结出关于网络借贷诉讼中所涉及的问题,并根据以上的观点,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参考文献
着作类[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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