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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41-2016-0002
浙人防办〔2016〕4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
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6〕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依次分别由国家,省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七条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5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三)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
第三章申请和办理
第八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持注册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人防监理单位信息录入《浙江省人防(民防)工程综合管理系统》.
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甲级一式四份,乙级一式三份,丙级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它申报材料(甲级4套,乙,丙级2套),包括:
1.单位概况,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人防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申请丙级资质者除外),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不少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和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申请丙级除外)和具体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见附件2),其中竣工项目还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在建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有许可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编号发放.
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延续的单位持注册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人防监理单位信息录入《浙江省人防(民防)工程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甲级一式四份,乙级一式三份,丙级一式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其它申报材料(甲级4套,乙,丙级2套),包括:
1.单位概况,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人防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不少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和数量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和具体项目的监理业务手册,其中竣工项目还应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在建项目还应提供监理合同,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四条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每次年检均合格的人防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五条人防监理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变更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变更的单位持注册地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变更资质证书.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证书变更的单位持注册地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已签署意见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和其它申报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变更资质证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人防监理单位信息录入《浙江省人防(民防)工程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甲级一式四份,乙级一式三份,丙级一式两份),
(二)其它申报材料(甲级4套,乙,丙级2套),包括: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材料(技术负责人变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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