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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办法(一)欠缴住宿费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暂缓发放,从缴清住宿费之日起补发.
(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根据变动情况确认身份后按相应的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三)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继续发放.
(四)请假或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请假或出国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六)新学期未按时报到或上学期间擅自离校,且时间超过两周的研究生,停发当月普通奖学金.
三,普通奖学金的标准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每学年发10个月,具体标准为:
(一)博士生:
1.硕士毕业后工作不满2年,每月225元,
2.硕士毕业后工作满2年,但不满4年,每月245元,
3.硕士毕业后工作满4年,每月265元.
(二)硕士生:
1.本科毕业后工作不满2年,每月185元,
2.本科毕业后工作满2年,但不满4年,每月205元,
3.本科毕业后工作满4年,每月225元.
四,普通奖学金的审核程序
(一)非应届考入的新生在入学后两周内,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从工作单位考入的学生,应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或辞职证明.
2.入学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学生,一律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二)学院对研究生基本情况和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之后,编制《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汇总表》书面一式二份,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的第三周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时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上传).
(三)研究生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汇总,送交校财务处发放.
(四)申请者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每月(假期除外)第一周按上述规定办理,其普通奖学金从申请的当月发放,之前的不再补发.
五,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普通奖学金按月发放.财务处于新生入学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的15日之前将普通奖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六,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一)学院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直接受理单位,负责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和编制申报名册.
(二)研究生部教育管理办公室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复审单位,负责审核和编制全校受助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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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负责将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对有异动情况的受助研究生决定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
(四)财务处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单位,负责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五)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学生,受理单位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已领取的普通奖学金,将责令全额退还.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于2016年8月进行修订,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办法
总则
一,为了帮助家庭贫困的在读全日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意识,激励学生刻苦努力,勤奋学习,奋发进取,成才报国,学校接受校外个人和单位在我校研究生中设立专项助学金.
二,为更加科学地做好我校各类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依据各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本办法.
三,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的名称,资助范围,资助金额等相关事项根据学校与捐资个人或单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来确定.
四,本办法所资助的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五,研究生各专项助学金评审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为:
(一)部署评审工作,
(二)向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三)接受和报告有关异议事项,
(四)调研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六,学校对各专项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种类,名额,资助金额
一,学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助学金有"朱敬文助学金","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
二,"朱敬文助学金"是由香港着名爱国实业家朱敬文先生捐资设立的专项助学金,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选不超过30名,每名获1500元人民币资助.
三,"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是由我校董事会单位,苏宁公司"十一五"期间在我校设立的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评审.每次评审不超过100名,每名获2000元人民币资助.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申报条件
一,研究生"朱敬文助学金","苏宁电器教育发展助学金"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取,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作风正派,
(二)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
(三)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情况下,自筹经费,申请贷款的研究生,有其他引起家庭经济困难特殊情况发生者可优先,
(四)团结同学,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机构和办法
一,学校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和各有关学院的院长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专项助学金评审组织工作.
二,各学院由"研究生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初评和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推荐候选名单工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最终确定学院初评名单.
三,各类研究生专项助学金初评名额由研究生部根据参评研究生总数和各类研究生专项助学金总名额之间的比例确定,每年实际情况由研究生部通知到各学院.
四,研究生申请专项助学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允许使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证明的复印件).
五,校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对拟定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附则
一,研究生助学金不能兼得.
二,对已确定的专项助学金获得者,如发现其中有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消对助学金获得者的资助,并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以上各类助学金的申报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二)按学籍管理规定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按学位授予条例未及时获得学位而延长学习时间,
(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不及格,
(四)休学期间,
(五)按学籍管理规定未及时注册.
四,本评审办法已经2016年8月修订,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五,本评审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信用)方式申请,由国家指定的银行发放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贷款形式.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仅限学费贷款.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见证人制度.见证人是指与贷款研究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学校内与研究生关系密切的导师,班主任,专职政工干部,教师或同学,均可担任贷款研究生的见证人.
一,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研究生.
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身心健康,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业,
在校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不良信
(四)经办银行规定贷款研究本人居民身份印件,两名见证人的
一,国家助学管理方式.
研究生每
三,研究生一般应在每年月份提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学校十月份集中时间审核并送经办银行办理..
贷款研究生按要求填妥表格有关内容,自找两名见证人签名见证,附上相关资料后将表格送所在培养学院初审.各培养学院将初审通过的贷款研究生汇总表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后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核后将贷款有关资料报送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在接到学校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后,按规定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研究生名单通知学校.经各培养学院通知到贷款研究生本人.经办银行相对集中时间与贷款研究生协商签订《借款合同》.
一,贷款研究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如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研究生部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贷款期间转学的研究生,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办理其转学手续.
贷款研究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在贷款期间违规使用贷款,学校将协助经办银行对违规使用
四,研究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研究生毕业后年(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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