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相关论文范例,与现代文学文题目浙江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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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毕业总学分数修业年限
(4)受理审核时间(同初核时间):
第一学期自十月起至十二月底止.
第二学期自三月起至六月底止.
(5)第一阶段复核通过後,转呈上级核准申请参加学位考试.
第二阶段(学位考试後)复核:
承办单位:各学系(所)及教务处注册组
审核程序:
各学系(所)
(审查方式:
就各论文完稿之研究生备妥装订後之论文(含份数)及离校手续单.
(审查项目:
(论文完成修订与印制
(论文完成上传国家图书馆
(完成规定缴交论文份数(依所属系(所)之规定)
(确认书面论文,上传论文与校内系统登录之论文题目(含中英文)三者均一致
教务处注册组:
(审查方式:
就各学系(所)提出学位考试申请之应届毕业研究生中文历年成绩单,该系(所)历届研究生取得毕业资格明细表,操行成绩,学位考试成绩,完稿装订後之论文二本,学生证正本及办妥後之离校手续单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
(必修各科目及操行成绩应达七十分及格
(应修毕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数
(论文考试成绩应达七十分及格
(缴交论文二本
(3)受理审核时间:
第一学期自学位考试举行後至第一学期结束日止.
第二学期自学位考试举行後至第二学期结束日止.
(4)第二阶段复核通过後,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条毕业证书之制作与核发,由教务处注册组依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作业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提案三提案单位:注册组
案由:拟修正本校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请讨论.
说明:拟修订本办法以明订相关申请作业时程及规范,以配合本校学则及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之实际情形.
办法:修正对照表如附件p.○-p.○.
决议:
(提案三之附件)
静宜大学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修正对照表修正後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六条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其申请期限及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期限:
第一学期自研究生完成该学期注册手续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学期自研究生完成该学期注册手续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申请程序:
拟申请学位考试之研究生,须於拟举行学位考试日期至少一个月前,依所属系(所)规定程序,填写申请书表并检附中文历年成绩单正本及论文初稿(含提要)各乙份,向所属系(所)提出学位考试之申请.
经本办法及本校硕博士班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查核准後,得参加学位考试.
修订条文第七条学位考试应於研究生申请之该学期学校行事历规定学期结束日之前举行.学位考试得於资格考核同一学期内举行,亦得因故延期,唯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举行.第八条第七条条次变更第九条学位考试时,必须评定成绩,评定以一次为限,且不得以『预备会』或『审查会』名义,而不予评定成绩,其未评定成绩者,以考试不及格论.
第十条已申请学位考试之研究生,若因故无法於该学期内完成学位考试,应於学校行事历规定学期结束日之前报请学校撤销该学期学位考试之申请.逾期未撤销亦未举行考试者,以一次不及格论.
第十三条一,学位考试举行後,各研究所应俟研究生缴交附有考试委员签字同意之论文後,始得将各该生学位考试成绩送教务处登录.
二,论文定稿後,若论文题目(含中或英文)与原申请学位考试之论文题目不同时,须向各研究生所属系(所)提出申请修正,经指导教授及系主任(所长)同意後,报请教务处注册组备查後,始可办理离校手续.
论文最後定稿之缴交期限,第一学期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学期为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仍未达修业年限者则次学期仍应注册,并於该学期缴交论文最後期限之前缴交,属该学期毕业.
至修业年限届满时仍未缴交论文者,该学位考试以不及格论,应令退学.
第十四条第十条条次变更第十五条第十一条条次变更第十六条第十二条条次变更第十七条第十三条条次变更第十八条第十四条条次变更第十九条第十五条条次变更第二十条第十六条条次变更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条次变更
提案四提案单位:注册组
案由:拟订定本校「硕博士班毕业生核发学位证书实施细则(草案)」请讨论.
办法:细则草案如下
决议:
(提案四之附件)
静宜大学硕博士班毕业生核发学位证书实施细则草案
每月核发研究生学位证书两次,发证日为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若遇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上班日核发.
各系应於每月月底前汇总该系翌月拟办理离校领取学位证书之研究生名单,送交注册组制作学位证书,离校手续单,请领清册及相关作业.
为配合统计各学期研究生各项数值及报部作业,凡寒暑假期间之二,八及九月份不核发研究生学位证书,惟特殊情形经教务长及校长核可者,不在此限.
研究生学位证书上之发证日期,以完成离校手续之月份为准.
毕业典礼之後至七月三十一日前学位考试通过并完成离校手续者,其学位证书上之发证日期以毕业典礼当月份为准.
具有修习教育学程身份之研究生,若完成离校手续并领取学位证书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继续修习教育学程相关课程.
本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订时亦同.
静宜大学不具学分之实习(实验)课开课办法(草案)
民国92年12月24日制定
一,课程具验证及实务操作性者得开设不具学分之实习(实验)课,以增加学习效果.
二,实习(实验)课为加强学习效果之功用,三学分(含)以下之课程,其实习(实验)课上课时数每周以一小时为限.三学分以上之课程,其实习(实验)课上课时数每周以二至三小时为限.
三,实习(实验)课之开设,先经系,院,校课程委员会通过後,送教务会议议决後实施.
四,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订时亦同.
实习课之意见调查表(初步构想)
实习课建议另设「教学意见调查表」,以了解实习课的上课情况及学习成效.每两年检讨一次(依据调查意见),检讨实习课之必要性.
项目:
我时常出席
教材适当并依进度进行实习
本实习课对正课的吸收与了解颇有帮助
助教的教学态度认真
助教的出席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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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附件九
附件八
附件一
附件七
附件六
附件五
附件四
附件三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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