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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和本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对合同标准条件的某些条款进行的完善,补充和修改.合同专用条件的条款编号与合同标准条件的条款编号是一致的,如果两者的规定发生抵触,应以合同专用条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国家建设部门,工商部门,技术部门的法规,规章,文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
监理依据:
1,监理合同,
2,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现行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6)以及国家,建设部,项目所在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7,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范围:设计图纸文件和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和业主同意增加的项目内容.监理工作,具体包括路基,路面,管线综合,照明,排水等施工监理,详见施工图纸.
工作范围:a.工程的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b.质量,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
2.服务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
(2)工程工期目标:按照施工合同规定工期完成施工.
(3)工程投资目标: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关,力争合同投资不超过中标合同总价.
(4)施工安全目标: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切实有效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监理工程服务目标:全面优质地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工作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3.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编制本工程的《监理规划》及其《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经批准后用于本工程,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加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结果,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施工图中发现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提出报告,及时上报业主,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审查施工环保措施,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按业主要求召开每周监理工作汇报会,
(6)发布开工令,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与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及是否到位.
(8)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
(9)验收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审核其人员资格并督促承包人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10)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并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备案,
(11)审批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必要时报业主,
(1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
(13)审核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4)审查并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批复前报业主认可),检查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业主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
(16)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7)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8)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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