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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与设计代表,承包人一起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法,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业主,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19)发布停(复)工令,
(20)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1)审查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22)发布变更令(重大,重要变更应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23)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4)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25)编制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2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27)签认交工证书,
(2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规定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3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2)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3)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34)施工安全监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安全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6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
(36)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服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认的监理职业准则,施工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项目工程监理的有关要求承担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有权独立履行监理服务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但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施工合同条款第5条"工程师"的规定,在行使规定的特定职权前应先取得委托人的专门批准.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三通一平已完成.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包括: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
2,投标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
4,合同指定使用的特殊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5,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文件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7天内提供.
国家,行业,地方统一颁布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由监理人自行准备,费用自理,委托人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项在5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另行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委托人不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报价中.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监理人自行雇佣.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不计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报酬的计算
1.1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收费,并结合本项目的工程特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0.5条规定,本项目监理服务费计算方法详下:
1.1.1本项目监理费为:14.20万元(即监理费率为2.0%)
1.1.5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从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2,监理费用支付
①按每个单独项目工程结算完成且所有资料完整归档后,按结算价的实际监理费拨付至总额的95%,
②预留实际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10天内结算余款(保修期为2年).
3,本工程实施后工期延误的,委托人不再对受托人补偿,即不支付任何监理延期费用及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补充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
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人员要求
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
(1)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投标时的承诺,监理单位保证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监理人员到委托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监理工作.
(2)对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或人员不到位必须执行相应的经济赔偿.变更(或不到位)总监的索赔额按每人次3000元/次计取,变更(或不到位)项目管理人员超过50%的,则清退该承包企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更换的人员须有同等资历,并报请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无特殊原因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单位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
——更换其它监理人员,每人次2000元人民币,
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每人次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上述监理单位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或因违约赔偿委托人损失的,由委托人从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中抵扣.
(3)监理单位必须保证配备本项目监理人员及时到工地现场监理施工,对上述人员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度,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将随时检查监理单位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每月检查发现监理人三次以上不到位或监理人在开工时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同时,上述监理人的技术人员如需变更,须经委托人批准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且已备案方可更换.监理人擅自变更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二)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要求
监理人须按投标文件所填报标准安排监理仪器,设备按施工进度要求准时进场,以满足工程施工监理的需要,否则视为违约,缺壹台仪器设备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
(三)监理行为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及以上.为此监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
2,进行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安全文明各项措施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3,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按规范验收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经施工单位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监理人(及委托人现场代表,上同及下同)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通知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4,监理人应当对其审查签署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和审计工作,在结算财政审核和结算审计过程中,监理人有义务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5,未经委托人书面授权,监理人不享有代表委托人对施工图纸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期确认的权力(含变更事宜)及决定工程款支付,签收竣工决算文件的权力.
6,授权人有权自主向承包人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无需事先通报监理人.
7,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增加相关专业的监理人员,不另行增加费用.
8,监理人在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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